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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了半年 当事人还蒙在鼓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3:43 今晚报

  本报讯 失业后,为了能在找工作时享受优惠政策,赵女士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一年后,当她领取该证时,却发现上面记载她已于半年前被一家公司录用。对此事毫不知情的赵女士异常气愤,认为自己的姓名权及就业优惠权利受到了侵犯,遂将该中心上级部门及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东丽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行为虽然侵害了原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优先就业的机会和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利益,但并未对原告的姓名权构成侵害,而再就业优惠权不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人身权范畴,因此不予支持。综
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原告赵某诉称,自2002年失业后,她即将劳动关系档案转至某街办事处下属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2003年底,赵某向该中心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办证后,该中心并未将证交予赵某。今年赵某领取该证后,发现该证记载了其于2004年6月被一家再就业服务公司录用。经查询,赵某发现市劳动局备案登记中也记载了其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而赵某对此事毫不知情。赵某认为,该办事处与上述再就业服务公司以其名义非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姓名权,此外还使其自2003年底至今都无法享受一系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权利,该办事处及该公司应连带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为此,赵某将该办事处及该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姓名权、再就业优惠权之行为,向其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其劳动报酬损失8530元;赔偿其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损失4505元。

  对于赵某的诉求,被告办事处及某再就业服务公司辩称,二被告是为了解决赵某再就业,才使用赵某的姓名代签合同,二被告曾多次为其推荐公益性工作岗位,赵某都未接受,故不同意赵某诉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2004年4月28日,被告公司未通知赵某即私自填写了赵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将该合同上报天津市公益性公司管理办公室备案,同年6月17日,劳动行政部门亦在赵某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了“服务型企业录用”的印章。今年2月,赵某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后,发现该证已经存在就业记录,为此向二被告提出异议。同年5月,被告公司作出决定,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做退工手续、交回再就业优惠证盖章、领取工资530元。另查,被告办事处确在2004年至2005年为赵某推荐过工作岗位,赵某未接受。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他人干涉、假冒、盗用自然人的姓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理申请、办证和发证是本案被告办事处在为原告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过程中应为的行政行为,其未按规定将该证交予原告本人,而由被告公司取得,显系不当。被告公司获得该证后通过在劳动合同上填写原告姓名而拟制原告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得到行政机关确认和登记,是利用原告能够享受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身份,其行为侵害的是原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优先就业的机会和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利益,并未对原告的姓名权构成侵害。原告诉二被告侵害其再就业优惠权,因该权利不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人身权范畴,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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