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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津售药,手续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3:43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姜艳秋 实习生丁颖磊)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发出公告,从今天起至年底前,凡驻市内六区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必须到该局办理登记手续。从明年1月1日起,未办理登记程序的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不得在市内六区经营外埠药品和医疗器械。

  为规范本市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加强本市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加大
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源头治理,打击不法分子使用假冒的合法身份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天津市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外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必须是所属企业的正式职工或已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人员,而且从明年1月1日起,这些外地企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及销售人员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驻津办事机构不得存放任何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将所属企业产品推销给无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无证自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不允许在各级医疗机构采用给“回扣”等非法手段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或者以任何名义为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代销或兼销产品。咨询电话:27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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