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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律师不依不饶告交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4:36 海峡网-厦门晚报

  讨罚款案一审败诉,昨天上诉

  本报讯 (记者 刘丽英) 昨天,龙岩律师兰子禄再次来到漳州,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上诉。今年6月以来,兰子禄因不服交警“电子眼”暗中执法,多次与交警对簿公堂,屡败屡战。

  起因:“电子眼”暗中执法

  兰子禄第一次起诉被告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漳州四大队,是因为对交警设“电子眼”暗中执法不服。2005年2月20日,兰子禄驾驶同事黄家炎的车辆从龙岩往漳州高速公路行驶,途经漳州高速B道时,交警设置的“电子眼”拍下兰子禄超速,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兰子禄认为交警未设置明显的限速标志,而且通过“电子眼”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两级法院均认为,交警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主体是黄家炎,处罚行为与兰子禄无行政上的利害关系,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兰子禄败诉。

  再告:讨回200元罚款

  今年10月,兰子禄另案起诉交警,要求讨回200元罚款。兰子禄称,6月7日,交警撤销对黄家炎的处罚,200元却至今未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罚金200元。庭审时,被告方当庭表示愿意退还200元。

  兰子禄在一审中依然败诉。法院依然认为,兰子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我是直接利害关系人

  昨天,兰子禄再次向漳州中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

  兰子禄认为,虽然交警的处罚决定书是寄给车主黄家炎的,但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的是作为司机的兰子禄,汇钱交罚款的也是兰子禄,说明兰子禄是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是适格原告。

  (本报6月24日、11月12日曾对此案报道:厦门晚报<日期>2005/06/24<栏目>厦门晚报.新闻纵深<引题>交警“暗中执法”目的不纯?" href="http://www.csnn.com.cn/2005/ca351688.htm">全国首例 律师不服“电子眼”状告交警(图))

  链接: 律师告交警案推动执法完善——高速路标明测速点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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