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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4:54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顾建国记者金志刚)潘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3年,企业却以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拒绝为她缴纳社保费。日前,该企业被黄浦法院判决败诉。

  潘女士于2001年3月参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筹建工作,次月5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至2003年6月5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改签一年期的劳
务协议。

  2004年4月5日,公司解除了与潘女士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潘女士一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但公司迟迟不予缴纳。去年4月,潘女士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定,信息公司为潘女士补缴社保费共计5万元。裁定作出后,该信息公司表示不服,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理由是,他们与潘女士在2001年6月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无需为潘女士缴纳社保费。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实看,潘女士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现该公司抗辩与事实不符。最终,法院驳回了这家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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