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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公款遭抢 银行称女所长贪生怕死将其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7:01 辽沈晚报

  9年前的银行劫案

  1996年12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市支行河北储蓄所闯入持枪劫匪,运钞车刚送到的装有44395.8元现金的款包被抢走。22天后,因被阜新市农行认定为“贪生怕死、将国家资
金拱手相让”,案发时在场的储蓄所所长李杰和储蓄员王某分别被开除公职和行政开除公职留行察看二年。

  9年5次裁定被拒绝执行

  在整整9年时间里,李杰数次诉至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也数次得到要求阜新市农行撤销对李杰开除公职决定的裁定,但至今阜新市农行仍拒绝执行法院恢复李杰公职的裁定。

  9年后的无奈

  为了打官司,卖了两室一厅楼房;因为生气,丈夫患肝癌于去年11月去世。带着15岁女儿的39岁的李杰只剩下了愤怒:“难道我当时与歹徒搏斗,被歹徒打死,就正确了吗?”

  款包被抢她被银行开除

  李杰的正常生活在9年前一个清晨被彻底改变。

  1996年12月2日7时45分左右,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市支行(以下简称阜新市农行)细河办事处的运钞车停在河北储蓄所的门前,所长李杰与当天在班的王某(化名)出来接应,但运钞车上没人下来送现金,李杰只好和王某将运钞车内装有44395.8元现金的款包取出带回储蓄所,运钞车随即离开。

  按照银行押送现金的有关规定,运钞车向储蓄所送款包,运钞车上的押运人员须与一名保安护送款包至储蓄所直至存入金柜方能离开。而在1996年12月2日发生持枪抢劫银行案以前,阜新市农行的运钞车一直没有押运人员和保安押送款包,各储蓄所均由储蓄员到运钞车上取款包。

  李杰与王某接款包回到营业室后,及时将柜台边门上锁,款包随即被放在保险柜附近地上,正在两人准备将款包内现金放入保险柜时,营业室内进来一高一矮两名穿着大衣、30岁左右的男子,李杰以为是储户,就站在尾箱(装现金的柜子)边主动招呼:“是存钱吗?”就在李杰问话的同时,其中一名男子踢了一脚边门,没踢开,两名男子当即分别拿出手枪对着柜台内的李杰和王某大喊:“快点,快点把钱给我们,不给就整死你们。”李杰说:“出纳员没在,我没有钥匙。”在说这话时,李杰本能地看了一眼男子手里拿的枪,她认为是一把真枪,是铁的,她一边看着男子手中的枪,一边往下蹲想按报警器。李杰说,储蓄所内的报警器是安装在桌子边上的,坐着手正好能够着,站着就够不着了。而此时,已经怀孕5个月的王某距离报警器更远,正被另一名男子用枪逼着不敢动。这时,控制了王某的男子发现了李杰的报警意图,把枪对准了李杰:“再蹲就开枪打死你。快拿钱,不然就打死你。”为了再次寻找报警机会,李杰说:“我得打开金柜才能拿钱。”而此时,两名男子都将手臂伸到柜台内,手枪几乎顶到李杰的头上。“装钱的包就在地上,你骗谁呢,快点!”一看没有任何机会了,李杰就拿起地上的款包扔了出去。李杰和王某说,当她将款包扔出的同时,只听到一声枪响,两名男子迅速逃离储蓄所。被抢的款包内有44395.8元现金、空白凭证247本(组)及储蓄所公章一枚。

  就在将款包扔出的同时,李杰和王某按下了报警器,随后跑到附近用公用电话报了警。

  案发第三天,12月4日,阜新市农行下发了“阜农银发(1996)第268号文件”,向各县区行、市行直属单位通报了这起储蓄所发生的被抢案件情况。当时文件中用了这样的字眼:“临柜人员素质低,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差,没有为保护银行现金安全而与歹徒搏斗的反抗精神,贪生怕死,致使国家资金拱手相让。”

  1996年12月25日,细河办事处向阜新市农行请示,称“经细河支行党组研究建议,给予李杰同志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经细河支行研究建议,给予王某行政开除公职留行察看二年处分”。

  第二天,阜新市农行给予了批复,同意开除李杰公职处分,同意对王某的处分。

  申请复职 她求告9年无果

  对于这样的处分,李杰不服,申请复议,结果被驳回。

  1997年1月,李杰向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从申诉那天起,李杰一家掰着手指数着天数,每天早晨起来他们就盼着仲裁委能给发来裁定,让李杰重新上班。

  1997年5月14日,仲裁委员会以农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做出农行撤消处分决定的裁定。裁定认为,在此次抢劫事件中,农行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河北储蓄所共有4名正式职工(3名女职工,1名男职工),案发当天一名男职工休班,另一名女职工请假,致使案发时只有2名女同志在场,违反农行有关规定;另外,案发当天运钞车押运人员只有一名,导致储蓄所人员接款,押运员不能离开车将款包护送至储蓄所内,使款包交接工作未能在储蓄所内完成;农行开除李杰未经其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劫案正是在这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并非出于李杰主观故意。据此最终裁定:一、撤销被诉人阜农银发字(1996)305号文件对申诉人的开除决定;

  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1996年12月26日至1997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1868元,于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这个裁定给李杰一家人带来了希望,李杰以为有了这个裁定她又可以上班了。可让李杰一家万万没想到的是,农行不服仲裁将她起诉到了法院。

  家败人亡 她陷入困境

  由于不服阜新市仲裁委的裁定,农行将李杰告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年7月23日此案开庭审理。庭上,原、被告方就企业有没有权力处分职工、程序是否合法、开除李杰的处分是否有法律依据、处分是否得当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农行方面援引了多份法律规定来证明开除李杰是合理合法的。记者在当时农行的代理词中看到这样的话:“……李杰同志在农行工作期间,一贯表现很好。这从你能从一名普通储蓄员被任命为储蓄所所长的经历就足以说明。值得惋惜的是在抢劫发生的关键时刻,作为一名光荣的金融战线职工,特别是一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一所之长,本应恪尽职守,挺身而出,为保卫储户存款、国家财产安全作出壮举。……不仅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库款的防范措施,与歹徒搏斗,反而在歹徒的恐吓下,拱手将款包送给歹徒,致使歹徒轻易得逞,你自己失去了一次难得的立功受奖机会。”

  1997年12月3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1996年12月2日抢劫事件的发生,农行在安全防范上存有薄弱环节”,但“李杰未能临危不惧,致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应给予行政处分。现在李杰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本案,对李杰开除公职过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1997)海民初字第565号维持阜新市农行决定的民事判决。对李杰做出重新处理。”

  终审判决下来了,但阜新市农行依然拒绝执行,又下发了一个文件,内容与第一个决定一模一样。2001年,农行方面再次向李杰宣布了开除公职的决定。这个决定让李杰彻底懵了,当时脑袋嗡嗡作响的李杰都不知道自己后来是怎么回到家的。

  无奈,李杰又一次到仲裁委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已经作过裁定没有必要再做了。

  走投无路的李杰,再次将阜新市农行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公职,赔偿她以往的工资和恢复一切合法待遇。

  2005年5月2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磊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海州区人民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就此案进行再审。

  昨日,李杰拿着法院第5次要求阜新市农行撤销开除李杰公职决定的判决,要求阜新市农行对原审原告李杰作出辞退(不含辞退)以下的处罚。阜新市农行也又一次上诉到阜新市中法要求维持农行的开除决定。

  仲裁、判决,再申请、再判决,9年过去了,李杰的生活也被彻底改变了。自从抢劫事件发生后,李杰每次遇到陌生人都感到非常害怕。为了打官司,李杰将两室一厅的楼房卖掉,全家住到了母亲家。因为老是上火、生气,丈夫患上了肝癌,2004年11月去世了。带着一个15岁的女儿,在毫无经济来源的生活中,李杰接受了来自亲友的一切资助。

  昨天,李杰带着疑惑无奈地问记者:“储蓄所被抢,到底是谁的责任?难道我当时与歹徒搏斗,被歹徒打死,就正确了吗?”( 辽沈晚报 蔡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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