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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没保价赔付大“缩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8:59 海峡网-厦门日报

  有话对党报说

  价值2600元的物品在邮寄途中丢失 快递公司仅以每公斤20元标准赔偿

  快件没保价赔付大“缩水”

  律师:若快递公司在邮寄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客户可在证明丢失物品价值的基础上索赔

  高女士来电反映:12月7日,我通过“宅急送”厦门分公司邮寄2600元的物品到新疆,结果到现在还没有寄到,他们说有可能在途中丢失了,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但他们以我没办保险为由拒绝。

  调查附记:昨日,记者和高女士取得联系。她告诉记者,前不久,她的一位新疆好朋友打来电话,说福建漳州有一种药品对治疗母亲的病十分有效,托她邮寄一些过去。她特地到漳州买了药,然后打电话委托“宅急送”上门收件。12月7日,一名“宅急送”的业务员来到她家,她填完邮寄单后,将药品和精心准备的圣诞礼物放在一起交给对方。没想到过了几天,她接到“宅急送”公司的电话,说新疆的分公司没有如期取到她快递的物品。之后,她多次打电话询问该公司,得到的答复都是“物品很可能在途中丢失了。”因为担心耽误好朋友母亲的病情,她赶紧再次邮寄一份药品到新疆。更让她气愤的是,物品是否已经丢失、怎么会丢失的,公司到现在还不能给她一个明确的答复。

  记者随后联系了“宅急送”厦门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做快递这一行,货物丢失在所难免。他们将客户的物品委托航空公司运输,超过预定时间多天仍未送到,物品极可能已经丢失,但要等航空公司开具丢失单才能确认。至于赔偿问题,客户打电话联系业务时,受理员会向客户询问货物价值并推荐保险,高女士没有办理保险,现在货物丢失,公司也只能按照邮寄单背面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即对于没有保价的物品,将根据其贵重情况,以最高每公斤不超过20元的标准赔偿,但高女士不愿接受。

  未办保险的物品在邮寄途中丢失,快递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记者就此咨询了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的陈宇峰律师,他认为,邮寄单背面的赔偿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格式条款”,如果快递公司在邮寄之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可确认该条款无效,客户若能提供所丢失物品价值的证明,便可在此基础上索赔。

  就快递公司对赔偿一事的说法,市消委会秘书长郭鸿法认为,消费者将物品交予快递公司并支付相关邮寄费用后,快递公司有义务将这些物品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途中出现状况,是快递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必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而不能以“货物丢失在所难免”为由推脱。此外,消费者有知情权,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条款,公司必须在邮寄之前明确告知,并有义务将物品丢失的原因向客户反馈。郭秘书长提醒说,目前快递市场还不够完善,消费者在邮寄物品时,最好将物品保价或办理保险,快递公司也要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邮路的畅通。本报记者 林燕贞(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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