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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罪宣判后,被告人慨叹——“我早坦白就好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9:59 锦州日报

  9月14日,32岁的被告人李某因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经北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在其被羁押期间,又被检察机关发现余罪,于11月8日以盗窃罪再次被提起公诉。近日,李某又一次站到被告席上,面对余罪宣判,他悔不当初,连连慨叹,“早知这样,就自己坦白交待好了,还能获得从轻处罚。”

  第一次判决中,李某被指控其于2003年5月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伙同
被告人牛某先后盗窃本村的季节性浇水田用的裸铝线7空,价值2702元;盗窃本村王某家的耙脚2个,价值500元;盗窃京沈线青堆子——八家子路段的铁道使用的长途电缆无人增窨井盖一个,价值2000元;盗窃中安镇六台子村80兆的变压器铜芯子一个,价值4680元。9月14日,北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总和刑期4年,并处罚金8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

  第一次判决后,在李某被羁押期间,公安机关又发现其于2001年秋的一个晚上,伙同被告人赵某窜至北宁市吴家乡徐家村一队西边,先后二次盗窃闲置的裸铝线7空,价值人民币2646元。于是李某又被检察机关以犯有盗窃罪再次提起公诉。北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其又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余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因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判处有期徙刑3年,因盗窃犯罪判处有期徙刑6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未执行刑期2年6个月,决定执行刑期2年6个月,罚金4000元。

  对这起余罪宣判后,李某悔不当初。在第一次判决时,由于其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自己不交待,就可以瞒天过海,减少刑罚,没想到,事与愿违,家人为自己这起漏报的犯罪,又多缴纳了4000元的罚金,如果当初如实交待,也就不会有这次的余罪判决了。当法官问及李某是否还犯有其他罪行时,李某说,这回真的没有了,早知这样,就自己坦白交待好了,还能获得从轻处罚。

  无独有偶,就在对李某宣判的同一天,北宁法院也在进行着另一起抢劫案的宣判,宣判刚结束,法官对其中的一个被告人赵某说,因其又被公安机关发现犯有盗窃罪,现已被检察院起诉,不日,将要对其余罪进行审理。结果当然可想而知,对于余罪,将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不会轻判。

  为何还要隐瞒自己的罪行、想方设法的规避法律的制裁?难道身陷囹圄,还不足以认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古训?难道时至今日,还不想接受坦白后的心理畅然、重新改造?还要为自己的余罪被揭发而寝食难安、提心吊胆多少日?面对高墙,再问一问自己还有多少余罪,及时采取正确的途径来为自己减轻刑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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