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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纳斯停暖”进入第九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41 宁夏日报

  

“哈纳斯停暖”进入第九天

  12月22日下午3时许,在银川市兴庆区南苑小区1号楼居民的多次催促下,哈纳斯公司终于派人到该小区收取采暖费。截至记者离开时,已有20多户居民交清了去年欠缴的采暖费,预交了今年2个半月的采暖费。

  

“哈纳斯停暖”进入第九天

  12月22日,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办事处华林居委会主任于林英(右),在南苑小区动员部分居民缴采暖费。本报记者杨树雄摄

  银川市政府:争取两三天内恢复供暖

  12月21日,银川市政府召开新闻单位通气会,就哈纳斯公司对银川市5栋楼区停止供暖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12月14日,银川市有关部门同意哈纳斯公司停止对5栋楼区300多户居民停止供暖。此后,本报派出多路记者深入停暖现场进行连续报道,我区多家媒体跟进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12月19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协调下,已有230户居民家庭恢复通暖。

  通气会上,银川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庆指出: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表示欢迎。停暖事件发生后,300多户居民的冷暖问题时刻都让市政府领导感到揪心。我们知道,面对寒冷的天气,这些住户的生活遇到了很大困难。连日来,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兴庆区有关部门,把协助收缴采暖费和尽快通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要积极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用,主动配合哈纳斯公司把工作做到每一个停暖户家庭,树立群众缴费意识。供暖单位要将心比心,多想想老百姓的难处,多沟通、多理解,争取能在两三天内解决问题,恢复供暖。

  12月22日,记者从银川市供热督查办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哈纳斯公司和停暖户之间正在达成共识,停暖楼区的一些住户已经开始缴纳采暖费。银川市供热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有望在两三天内恢复供暖。

  22日18点,哈纳斯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玉皇阁小区1号楼和隆湖南苑小区1号楼收缴率已经达到30%%,有望23日恢复供暖。截至记者22日晚9时发稿时,还没有新的楼区恢复供暖,仍有100多户居民困在冰窖中。

  “两节期间不得停止供热”被哈纳斯停暖住户不在其内

  12月20日,银川市供热办下发通知,要求银川市供热企业、供热单位,在两节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停止供热。

  据供热办负责人介绍,这一通知不包括还被哈纳斯公司停止供暖的住户。

  通知指出,元旦、春节期间,正值隆冬,寒流频袭,供热单位一定要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延长供热时间,提高供热温度,保证供热质量,做好用户室温的测量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用户测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停止供热。否则,将依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进行处理。

  法学专家:供暖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律系教授王幽深在接受记者采记时说,从目前供热体制上看,供暖服务带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但作为供暖方和住户之间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供暖方首先应该保质、保量做好供暖。采暖用户也应当把缴纳暖气费作为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的违约和出现问题,都可能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和谐。这次,银川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哈纳斯公司对300多户居民停暖,充分暴露了两者之间矛盾产生的复杂性。

  王教授认为,虽然供暖单位与采暖户之间的关系是由市场调节的法律关系,但是,供暖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共产品,对公共产品的供应者来说,所承担的不仅仅是合同义务,享有的也不仅仅是合同权利,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包括维护社会的稳定。

  王教授同时认为,在这起停暖事件中,有关部门批准供暖单位停止供暖的做法欠妥。

  作为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一矛盾时时,既要考虑供暖单位的利益,也应更加关心社会的稳定,关注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简单地批准同意任何一方的做法。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零下15摄氏度左右的气温中,如果没有供暖,很可能影响到这些住户的生存、健康,在问题得不到处理的情况下,一些住户可能会屈服寒冷的天气,只好忍气吞声缴纳暖气费,有点逼人就范的味道。

  律师: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党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12月14日起,银川市有关部门同意哈纳斯天然气公司对五栋楼区300多住户停止供暖。此后,300多户居民家家成冰窖,给年老体弱多病的住户造成了潜在的人身损害,这不能不说是对住户人身权的侵犯。

  供暖单位与住户之间建立的是供热服务合同关系。当住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采暖费时,应当肯定,是一种违约行为,是一种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供热单位完全有权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通过诉讼,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接受法院的判决。在没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供热单位放弃诉讼权利,以直接停暖的方式解决供需双方的纠纷,可认定是侵权行为。

  在此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停止供热,涉嫌行政侵权。

  《行政许可法》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起事件中,供暖单位哈纳斯公司属法人企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供暖单位与住户之间的纠纷属供热服务合同纠纷,可以自行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政府除设定供热单位的收费标准和供热标准外,无需介入双方的供需纠纷。

  《行政许可法》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先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法》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这次停暖事件中,哈纳斯公司以住户拒交采暖费为由,申请政府批准停止供暖,此项申请涉及5栋楼区300多户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应认定供热单位的申请与300户居民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政府应在作出批准决定前依法向300户居民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从现有的报道看,政府部门并未向300户居民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自然也就不存在举行听证的事项。因此,从程序上看,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对此,党律师建议银川市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撤销所作出的批准停止供暖的决定,居民也有权利依据《行政许可法》69条规定,要求作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撤销该批准决定,供热单位应立即全面恢复供暖。否则,居民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依据《行政许可法》76条之规定,以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要求批准停止供暖的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党律师同时指出,这起事件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政府规定的标准,应积极按时缴纳采暖费,以消除和化解供需双方间的矛盾。(本报记者 韩强 熊桂林)

  热是一种什么商品?

  由于居民采暖欠费率过高,哈纳斯天然气公司在银川市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停了5个区域、约300户人家的暖气。媒体指出哈纳斯和有关部门的举措,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对此,不少朋友有异议:哈纳斯是企业,又不是福利机构,总不能赔钱赚吆喝吧;有关部门批准停暖,这是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恰在同一天,新华社的一篇报道说,我国将停止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这似乎印证了一些人的观点。

  毫无疑问,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方面,我区已经走在了前面。比如“暗补”变“明补”、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等等。否则,也不会出现哈纳斯大面积停暖的事了。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曾经是福利的“热”以及提供“热”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市场化以后的定位问题。

  哈纳斯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不是福利机构,这没错;市场化改革之后,“热”是一种商品,不能无偿使用,这也没错。但是,提供“热”这种特殊商品的哈纳斯,并不是、也不可能彻底市场化,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的主体。不仅是热,还有水电气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等等,提供这类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都处于自然垄断地位,没有价格、成本、服务等等的竞争,完全控制着销售。而消费者呢,几乎没有选择的自由,可正常生活又离不开他们。

  要知道,权责是相统一的。在缺乏残酷竞争压力、心安理得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企业难道不该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吗?和消费者发生了矛盾,就“一停了之”,尤其是在没有实行分户供暖、难以对恶意欠费者进行甄别的时候,一棍子扫过去,伤及“无辜”,会使那些已经花了钱的忠实“上帝”,伤透了心!

  应当说,一些住户也有欠妥之处。过去咱都把这类企业称作“老虎”。但是,老虎要生存,也得吃东西。过去低效率、低水平的福利供热,已经成为历史,商品化、货币化是必然趋势。对质量和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很多途径去反映和解决,但拒缴恰恰是最不明智的选择。制裁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如果因欠费使得企业难以为继,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至于“搭便车”恶意欠费的做法,更是非常错误的。

  对于银川市有关部门来说,批准哈纳斯停暖最是“可圈可点”的。

  把公共服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当成彻底的市场化,是一种糊涂认识。用户欠费率高,可以允许停暖,供水供电企业水电费收缴不理想,是不是可以随意关掉?( 摘自《宁夏日报》 冷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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