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向物业追偿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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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5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力)车主把车停放在小区内丢失,找保险公司理赔获得20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向物业公司追偿。12月21日,丰台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 去年3月30日,王某买了一辆帕萨特,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31日零时起至2005年3月30日24时止。在此之前,王某还与自己住所地的物业公司签
丰台法院认为,在公安机关破案之前,该车丢失的客观真实情况任何部门都无法确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物业公司对出入车辆通过收发记录卡进行管理,且有保安24小时值班。车辆丢失的后果,不能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的。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