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票人可向出票方索要票款 律师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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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1:37 云南日报 | |||||||||
朋友出了5760元钱取得了机票,却换不了登机牌,被告知机票已作废,原因是出票公司没有收到票款。于是,订票人卫先生到有关单位进行交涉,但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12月20日本报B9版报道)。21日,卫先生带着困惑走进了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张承松律师说,卫先生的4位朋友可以要求昆明华港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五一售票处赔偿机票款。
说法一:张承松律师说,卫先生仅凭以往的订票经历来认定送票者就是昆明市神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证据不足。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该公司业务员,否则,神州公司对此事件不负责任。 他说,在公安机关查清真相以前,五一售票处遭遇被骗的说法也需要证据核实。按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其仍然要向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对扩大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另外,五一售票处没有拿到票款就出票和拿票给人,其本身就存在疏忽。同时,卫先生的朋友可以要求五一售票处赔偿机票款,而售票处可以在事件嫌疑人归案后另行向其追偿。 说法二:法学专家李建耀认为,卫先生已经购买了昆明华港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五一售票处的飞机票,却登不了飞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航空公司和售票处承担。只要卫先生购买了飞机票,而且飞机票不是伪造或者虚假的,就说明机票持有人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都应该履行好合约。如果一方违约,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机票却换不了登机牌,造成乘客上不了飞机的直接原因是五一售票处取消了机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售票处和航空公司承担。 李建耀建议,卫先生的朋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航空公司和售票处讨要说法,还可要求他们赔偿因误机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报记者 吕世成柏立诚(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