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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份保险不“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2:31 西部商报

  双份保险不“保险”

  女警察为百元打官司经法院调解,某保险公司赔偿该女士137.57元

  本报记者 魏娟 通讯员 杨玲 为您报道 购买保险是未雨绸缪。然而不少人买了保险却给自己惹来了烦恼。这不,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137余元的保险费,民警罗女士将保险
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买了保险难赔付

  就职于兰州市公安机关的罗女士,是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疗保险)的首批参保者。2002年9月,罗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其中约定,罗女士每次住院的自费项目可由该保险公司赔付。

  2003年7月,罗女士因病住院,某保险公司对罗女士自行承担的111.66元进行了全额赔付。得到保险赔付的罗女士又续保了此类保险。

  2003年8月,罗女士因病再次住院,不料,当她到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137.57元时,保险公司却以这137余元应属罗女士自费承担的范围为由,拒绝赔付。罗女士到该保险公司讨说法无果,于2005年9月12日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付137.35元,并因其不良的商业行为向她作出书面道歉。

  结果:双方协调解决

  昨日,经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庭内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某保险公司向罗女士赔偿137.57元。罗女士作出撤诉申请被法院依法准许。

  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该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马律师。

  记者:什么是重复保险?

  律师: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记者:在投保人参保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条款隐瞒后,造成损失的,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要是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保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投保人在参保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投保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重要的条款理解透彻,尤其对一些业务员的口头承诺要作到“三思而后行”,以避免对重要条款产生歧义。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有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签名,以避免将来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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