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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名歹徒冒充警察绑架抢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7:39 北京晚报

  本报讯 今天,二中院依法对冒充警察实施绑架、抢劫、故意伤害的郑杨林等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郑杨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方匡献等八名被告人20年至8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9岁的郑杨林,分别伙同方匡献、胡岩、胡兆国等人,冒
充警察,携带警官证、手铐等作案工具,于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在丰台、海淀、朝阳等地,驾车绑架劫持事主共12人。绑架中对事主堵嘴、戴手铐,劫持中对事主威胁、殴打,并抢劫事主的移动电话、手表、银行卡等财物。后向事主家属索要赎金,除1名索要未得逞外,共向事主或其家属索得68万余元,分赃后将赃款挥霍。方匡献、胡兆国、赵宝新、刘乐鸿、胡岩于2003年11月,在丰台区看丹桥附近,冒充警察劫持一男子,抢得300元及手机一部,共价值1500元,款物被伙分挥霍。

  郑杨林于2004年2月19日晚,纠集他人携带尖刀、锤子等凶器冲进位于本市丰台区某歌厅,对与徐高文(已判刑)发生口角的戴某进行殴打,造成戴某被刺伤胸部,伤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二中院认为,郑杨林等9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方匡献、赵宝新、刘乐鸿、胡岩、胡兆国冒充警察,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郑杨林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任爱民 李永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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