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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承诺未兑现被判返还培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22:36 大连晚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大连某技术培训学校被判败诉

  就业承诺未兑现被判返还培训费

  ■通讯员德伟晓华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大连某技术培训学校被判退还培训费。

  签了协议却一直没安排到工作

  刚刚初中毕业的阿明听说大连某技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技校)招生、短期培训后能为学员在大连开发区安排工作,便于同年9月24日签订了《入学与分配工作协议》,主要内容为:大连某技术培训学校(简称甲方)录取阿明(简称乙方)为该校实用电子专业学员,在校培训期为3个月左右,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分配学生入厂实习(工作),实习期满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日,阿明向技校交纳了2000元的培训费。阿明于当天和次日在技校接受了两天的入学教育。之后,技校告知她听候消息。半年时间过去了,校方一直没有动静。2004年12月30日,技校终于通知她到大连开发区某电机公司面试,但阿明没有被录用。2005年3月,阿明又参加了该校组织的大连开发区某精密公司的招工面试,仍没被录取。培训期过去了,两次招工面试又都没通过,钱花了,工作却没着落,阿明找到技校领导,要求退还培训费,技校以种种理由拒绝。

  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阿明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大连某实用技术培训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培训费2000元,赔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技校在法庭上辩解,认为原告方未被安排工作,是原告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参加3个月的培训,而且在上学后不写假条,长期旷课等自身原因所致。原告则坚持认为技校没有对她进行培训、没有安排就业,违背了《入学与分配工作协议》的有关条款。

  法院判决校方败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入学与分配工作协议》为有效合同。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校履行了培训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没有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约定,对原告提出的赔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大连某技术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阿明培训费2000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大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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