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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3盒“广告药”病情反加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22:44 大连晚报

  服用3盒“广告药”病情反加重

  消费者提出按广告承诺退药遭到药房拒绝,经工商所调解事情解决

  ■本报记者卓升实习生勇群

  ■通讯员罗原丽

  本报讯广告承诺“如果服用某药两盒后无效,可以到相关药房退款”,消费者服用3盒后,发现身体不适、冠心病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要求退药时,药房却以药品广告不是药房做的、药品超过7天退款时限为由拒绝退药。经甘井子工商所的调解,药房同意为消费者退了剩余的药品。

  76岁的老高是一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离休老干部,患有冠心病。今年11月初,他在电视广告中看到某药品的宣传广告,广告中承诺“如果服用某药两盒后无效,可以到相关药房退款”,于是老高来到该药品生产商指定的甘井子一药房购买了6盒药品,合计590元。服用3盒后,老高感觉身体不适,冠心病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后来,老高来到该药房要求退货,可药房服务员答复说:“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没有质量问题,药品不可退货,如有质量问题药房承诺7日内退款。而且药品广告不是本药房做的,不能按广告或药品生产商的承诺办理。”老高认为按照正常药量根本无法在7日内吃完两盒药品,更无法确定其是否有效,于是投诉到甘井子工商所。

  工商所执法人员受理了此案,经查得知,电视广告是药品生产商出资制作的,其指定的具体的零售药房包括甘井子这家药房。工商人员认为,药品生产商应该将有关内容告知相关药房,而相关药房也应该履行药品生产商的承诺。经过调解,药房负责人同意为老高退了剩余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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