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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下饭店楼梯身亡 获赔1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1:24 新文化报

  本报白山讯(记者 娄志广 通讯员 迟吉岩) 饭店私改的楼梯又陡又窄,顾客酒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死。近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当事营业饭店和出租房主负主要责任,死者家属获得14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生日宴会后楼梯酿惨剧

  2004年11月2日,白山市的黄女士(化名)随同丈夫和孩子去该饭店参加生日聚会。20时许,宴会结束后,丈夫卢先生(化名)下楼时突然从楼梯上摔倒,因颅骨骨折,鼻腔和右耳道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女士认为,饭店的楼梯又窄又陡、台阶高低不齐,且饭店一方没有警示。在丈夫下楼时,饭店服务人员又缺少必要的搀扶,导致丈夫摔死。向饭店索求赔偿未果后,黄女士将饭店告上法庭。

  饭店:对私改的楼梯没有明确警示

  经调查,事发饭店原系白山市八道江区一招待所,后被房主庄某自行改造成饭店,并增设了楼梯。2004年6月,房主将该楼出租给现在的经营者。今年年初,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该饭店楼梯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是事发饭店的楼梯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没有经过批准私自改建的楼梯不具备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饭店的楼梯不符合标准,而饭店的经营者却对此没有明确的警示,也没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加以改造、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卢先生的死和饭店经营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着直接关系。

  房主:出租有缺陷房屋负连带责任

  同时,因事发酒店的楼梯为房屋所有人庄某自行改造而成,将存有缺陷的房屋出租,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屋所有人庄某在此次事件中也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者:未注意周围环境也应担责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此次事件中的受害方卢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酒后未能对周围环境尽到安全注意,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近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作出责任划定。饭店经营业主和房屋所有人庄某各承担40%的责任,死者自身则承担20%的责任。饭店经营业主和房屋所有人庄某合计赔偿死者14万余元。(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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