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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无力全额赔偿,工伤保险该不该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2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实习记者曾亚莉

  两年前,林虎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认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由肇事司机常征赔偿林虎60万元整。后因常征无偿付能力,林虎另行申请工伤仲裁,要求单位按工伤对自己进行补偿。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于林虎交通事故的赔偿款数额已超过工伤补偿款数额,因此不能再重复享受工伤补偿。

  2005年1月,林虎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协定由常征赔偿林虎医药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60万元。常征在支付了43000元后,再无偿还能力。而林虎本人面临后续治疗,他开始与单位协商工伤待遇问题,在协商未果后,林虎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简称仲委会),要求单位一次性给予工伤补偿58万元。

  仲委会审理查明后认为,按现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直至死亡。

  本案中,林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按规定应由其单位补足差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职工工伤待遇的现行做法,仍遵循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因此不支持林虎要求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据悉,由于林虎不服仲委会的裁决,已于近日向法院起诉。

  对此,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专业律师黄双强认为,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据条例生效之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28条,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例中,肇事司机常征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应属于试行办法中的“其他原因”。由于条例中既无明确声明试行办法作废,又无明文规定职工在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时应怎么办,因此试行办法的第28条应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参考精神,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受伤职工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对于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受伤员工到底是先申请工伤补偿还是先请求交通事故赔偿,从而避免肇事方无力理赔的尴尬局面?

  黄双强律师解释,试行办法的第28条体现了“先民事后工伤”的精神,但条例并未沿用这一规定。所以,可将其理解为受伤员工既可先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也可选择先向肇事方索赔。理论界甚至有观点认为,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两者兼得。因为交通事故属于侵权人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畴,工伤保险系职工或单位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所应享受的保险范畴。(涉案当事人系化名)(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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