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宣判首例行政诉讼火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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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34 云南日报 | |||||||||
11月21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昆明胜庆经贸公司及其负责人李光辉起诉五华公安消防大队对螺峰街86号傣家园中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一案进行宣判,认为公安消防部门所做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可诉性,李光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昨日上午,昆明市消防支队通报了相关情况,这也是昆明市首例行政诉讼火灾案。 今年5月20日凌晨5时40分,五华区螺峰街86号傣家园发生火灾。火灾发生
经调查认定傣家园职工许昆兰用液化气灶炒肉沫(帽子)时,用火不慎造成火灾,在此次火灾责任中负直接责任。而昆明胜庆有限公司作为傣家园的房屋租赁方,疏于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负间接责任;李光辉作为公司负责人,对火灾负领导责任。 今年9月6日,昆明胜庆经贸公司及其负责人李光辉起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五华区人民法院撤销五华公安消防大队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11月21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应当依据的民事责任认定理由,法律不足不予确信。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行政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记者 张扬(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