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厕所时煤气中毒 厕所主人赔偿1.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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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5:5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通讯员 董力)非顾客如厕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商家该不该赔偿?前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发艺中心负责人陈某赔偿中毒者王某1.2万元。 24岁的王某是一家商业大楼的保安。去年12月7日下午,他当班时内急,由于物业公司的厕所距其值班点较远,就近到陈某所开的发艺中心借用厕所。后来,服务员多次敲厕所
今年6月,王某将陈某诉至法庭,索赔8万余元。法院查明,王某中毒系该厕所内的燃气热水器存在煤气泄漏所致,法医鉴定其为8级伤残。陈某称,王某并非本店顾客,且未经允许即如厕,其索赔要求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王某虽非该发艺中心顾客,不适用《消费者权益法》来处理此案,但陈某请非专业人员安装燃气热水器,未能确保安全即投入使用,应对王某中毒承担一定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