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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玉门前夫杀妻案嫌犯持血书当庭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2:46 兰州晨报

  本报玉门讯(记者董开炜) 今年1月底,玉门市一女子在前夫家卫生间“上吊”身亡,死者前夫被确定为嫌疑对象并被定性为故意杀人,后嫌犯翻供,称供词系警方刑讯逼供所致。12月23日下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玉门市开庭审理该案,嫌疑人张宝全持血衣当庭喊冤,案件审理时间也由原计划的几个小时延至24日上午11时。

  事发:前妻“自缢”前夫被拘

  今年1月26日下午,玉门市公安局接到一少女报警,称其母梁晓兰从前一天晚上离家后一直未归,请求查找。公安局派民警查访后,当晚传唤了梁晓兰的前夫张宝全。张宝全称,1月25日晚梁晓兰到过他家,两人为一套住房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晚11时许,他将梁晓兰送到其住处后到即将与他结婚的郭女士家休息。

  在张宝全带领下,民警到张的住处查看时,在卫生间发现梁晓兰悬挂在房内,已经身亡。

客厅和卫生间有大量血迹,经勘验与梁血型相同。警方还在张家找到了沾有血迹的皮鞋、手套、剪刀、绳索、板凳等物,排除了梁晓兰自缢的可能性。张宝全被警方确定为嫌疑对象。一番较量后,1月28日,张宝全招供了,称他与梁晓兰就住房问题发生争执和厮打,他抓住梁晓兰的头部往墙上猛撞,致梁晓兰昏迷后又伪造了自缢的假象。1月29日,张宝全被刑拘。

  翻供:嫌犯称警方刑讯逼供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张宝全突然翻供,向检察院办案人员称他没有杀人,招供是因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细节则是办案民警诱供所致。

  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玉门市公安局提供证人,以证实张宝全在送进看守所时身上没有任何外力制造的伤痕。张宝全的代理人也找到曾与张宝全同舍羁押的嫌疑人作证,证明张宝全在进入看守所时确有伤痕。

  张保全的代理人认为,警方提供的证人要么是警察,要么是正在服刑的犯人,其证言根本不可信,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自己一方的证人已经获得自由,证言的可信度显而易见。据张宝全陈述,办案民警不仅对他进行多次拷打,还在其腋窝垫上了卫生纸卷等物品。他经受不了折磨便胡编乱造,所述内容与案发现场根本不一致,是民警诱导他叙述才吻合的。

  庭审:死者家属索赔18万元

  庭审时,死者的一位亲属代表梁的女儿出庭,并提出了18万余元的索赔要求。

  据了解,梁晓兰老家在天水,曾离过两次婚,到玉门后于2001年与张宝全结婚,2004年再次

离婚,商定由张宝全给付其生活费12万元,当时张已给付梁8万元,剩余4万元计划在2005年春节前付清。与张宝全离婚后,梁晓兰与女儿一起生活。后来,梁晓兰曾两次到过张宝全家。张宝全离婚后又与本单位女职工郭某恋爱。

  梁女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梁晓兰上有年过七旬的双亲,下有15岁的女儿,要求张宝全赔付其女儿的抚养费6万元、死亡补偿金12万元、丧葬费4000余元。

  另外,代理人请求法庭判决张宝全给付离婚时约定但尚未兑现的4万元生活费。

  质证:嫌犯两次当庭跪地

  12月23日下午2时30分,该案在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庭内挤满了旁听者。

  庭审中,公诉人列举了十多组证据,其有罪公诉意见认为,张宝全事先与梁晓兰约定在自家见面,当晚在张的住处因住房等财产纠纷发生争执和厮打,张宝全打昏前妻伪造自缢现场,其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理应严惩。

  质证时,张宝全控诉办案民警刑讯逼供,并向法官展示了逼供时在其手腕上留下的伤痕,还两次屈膝跪地,模仿办案民警对其进行逼供时的情景,此举引得部分旁听者和嫌疑人家属哭出声来。

  24日上午继续庭审。张宝全所在单位领导出庭,证明张宝全在梁晓兰身亡的次日照常上班,情绪未见异常。另一证人则证明张宝全在送进看守所时身上有伤,张宝全还向同舍人员讲述了办案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事。

  庭审结束时,张宝全趁法警不备从身上拿出一件用鲜血书写着“冤枉”字样的白衬衫,再次大声喊冤,旁听席出现骚乱。

  上午11时,庭审结束。因法庭当庭不能对张宝全作出有罪认定,民事诉讼代理人也不放弃索赔主张,法庭宣布民事诉讼待后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宣判。

  受张宝全亲属的委托,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裴延君、李新民两位律师为张宝全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宝全犯有故意杀人罪,案件中也存在诸多疑点。

  疑点一:办案民警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张宝全的有罪供述内容矛盾,几次叙述的做案过程不一致。

  疑点二:公安机关2005年1月29日的笔录不是最原始的笔录,记录内容有“指明问供”的现象。

  疑点三:侦查机关的尸检报告出现两个版本,两份报告文号相同,但前一份没有“排除自缢或他缢”字样,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的一份报告却加入了“排除自缢”等字样。

  疑点四:张宝全住宅的防盗门共有6把钥匙,梁晓兰有接触钥匙的条件,6把钥匙的下落没有逐一查清。另外,根据试验,别人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也可以进入张宝全的住宅。

  疑点五:案发现场有多处血迹,但张宝全身上并未发现血迹。

  疑点六:张宝全从不吸烟,但在案发现场却有烟蒂,烟蒂从哪里来?和案件有无关联?这些疑点没有办法解释。另外,梁晓兰社会关系复杂,本案不能完全排除他杀的可能。

  疑点七:据死者女儿讲,案发后,有一个她妈认识的叔叔多次询问梁晓兰的去向,并给她一个手机让她联系,十分焦急地鼓动她去报案。那么,这个死者女儿称做叔叔的人是谁?他对梁晓兰失踪为什么这么关注?这个人与本案有无牵连,公安机关为何不做调查?

  疑点八:尸检报告没有确定死者的死亡时间,无法调查张宝全有无作案时间。

  疑点九:张宝全2005年1月26日在单位正常上班,表现十分正常,透过现象看本质,他若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在杀人后伪造现场时就应该伪造得天衣无缝,不应有那么多漏洞。

  疑点十:梁晓兰有一部手机,她女儿在2005年1月26日打过她的手机,先是通的,后又关机了,这部手机的去向是否和本案有关没有得到查证。

  辩护人同时认为,案发现场提取了很多物证,如果张宝全杀人并伪造现场,凳子、手套、马桶上应该有指纹,但警方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

  辩护人还通过举证说明,梁晓兰生前有自杀倾向,本案并不排除梁自杀的可能,张宝全没有杀人的动机,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定,检察院应该撤销对张宝全的指控。 本报记者 董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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