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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专场费是不是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4:1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西充县华星酒业公司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几种啤酒,与该县一餐饮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该企业如专销他们提供的酒,公司便给予“专场费”。西充县工商局认为华星公司是商业贿赂,给予了处罚。华星公司不服,向西充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华星公司败诉。12月6日,华星公司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酒水专场费究竟是不是商业贿赂?本案引起强烈反响,各界人士纷纷发表了看法。

  专销惹上贿赂罪名

  12月17日,记者到西充调查了解到,2004年4月22日,华星公司与西充县乡味楼火锅签订《联合销售协议》,约定乡味楼专销华星公司经营的啤酒,如顾客实在要饮其它品牌啤酒,双方尽量满足顾客需要。若乡味楼遵守并实际履行协议,华星公司则返利给乡味楼,4月29日一次性付“专场费”25000元,此后每月付专场费2500元。

  2005年2月,乡味楼停业转租他人。华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味楼退还未履行合同内容的款项和违约金。西充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乡味楼给付华星公司违约金1万元,返还一次性专场费4167元。

  法院判决后,乡味楼以华星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搞不正当竞争向西充县工商局举报。工商局立案调查,认为华星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买卖商品”的规定,其行为属商业贿赂,对华星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华星公司将西充县工商局告上法院。2005年11月15日,西充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星公司辩称其支付的款项是一种让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属商业贿赂,一审判决维持西充县工商局处罚决定。华星公司不服,于12月6日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官司引发各方争议

  华星公司负责人杨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协议,他们与乡味楼之间是一种“联合销售”行为,总共所支付的4.75万元“专场费”不是帐外暗箱操作,乡味楼打了收条,他们也入了帐,应该是一种商业上的让利。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小乐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关键看是否属于帐外暗中给予的回扣。从本案看来,华星公司支付给乡味楼的“专场费”一是有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写明以返利的名义给予,再者对方开具了收条,因此不属于帐外暗中给予的回扣。假如对方没有入帐,责任完全在对方。

  一位经销商认为,酒水专场费其实是对餐饮企业少卖其它企业产品的一种补偿,如果消费者一定要选择该卖场没有的产品,他有可以到其它卖场消费的选择权,这是双向选择,商家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然而一位消费者却认为,娱乐场所或餐饮企业只卖某种品牌的产品,不仅对消费者不公平,而且对其他品牌的产品也不公平,这应该是不正当竞争,商家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所支付的“专场费”应该是商业贿赂。

  相关链接

  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专场费”“赞助费”名义向厦门7家酒店、娱乐场所支付现金或实物,从而取得长城系列葡萄酒在这7处的独家销售权。厦门市工商局认为吉马酒业“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于5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吉马酒业将厦门市工商局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吉马酒业上诉至厦门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认为,吉马酒业支付的“专场费”体现在帐册里,不是商业贿赂行为。厦门中院还认为,酒楼或超市等因经营投入而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经销商为促销向酒楼或超市等支付一定的费用,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违法前,不宜简单地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厦门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厦门市工商局对吉马酒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陈勇本报记者李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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