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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老总决策失误要“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8:31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记者杨海峰)国企老总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将负赔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终生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这是我省近日发布的《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之一。《办法》将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撤职以上处分5年内不得当国企领导

  《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

  据介绍,国企负责人今后如果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负赔偿责任,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生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不仅如此,国有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将被警告;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法律惩处。

  老总年薪与效益挂钩

  经营者报酬制度一直制约着我省国企改革,此次《办法》的制定将有望克服这方面的问题。

  国资管理机构将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合同或任期经营业绩合同,完成企业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

  超额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企业负责人的效益年薪;未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将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

  监管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

  《办法》明确,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将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监管机构除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国资委表示,此举标志着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纳入法治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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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户省国企负责人开始考核

  晨报讯(记者刘艳玲)即日起到本月30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10户国字号企业负责人将接受安全生产考核。考核结果将成为兑现企业负责人年薪的依据之一。

  这10户企业包括华曦集团、万恒集团、成大集团、时代集团、海洋渔业集团、东特钢集团、葫芦岛锌厂、辽粮股份、辽机股份以及华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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