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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 淮河流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0:23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413号2005年10月8日)

  关于淮河流域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具体要求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内容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
测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特征,在各污染物的排放口可选择安装以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流量(速)计;或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以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流量(速)计及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其他排污单位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选择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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