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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骂司乘伤无辜 抢劫四十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5:43 桂龙新闻网

  灵川县定江镇某村的张某,酒后乘车,借酒发疯,座车不仅不买票,还吼骂司乘人员,最后竟将无辜的七旬老翁打伤,还强行索取老人40元人民币。2005年12月21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3月28日下午2时许,灵川县定江镇某村的张某酒后乘车,搭上了从桂林铁路俱乐部—定江—潭下线路的班车,并将一辆自行车放置于车内,坐在车门
边的工具厢上。张某乘酒兴吼司机售票员快点开车,又辱骂坐在对面的唐某,遭到车上乘客的非议。当车开到法源村口时,张某不买票就下车,当他将自行车从车上拿下在地上放好后。张某又冲上车,无故抓起座在车门边77岁退休工人秦某某的胸襟朝其左右开弓拳打脚踢,将其老花镜打掉在车上。在打人的过程中,张某的脚膝盖被车栏杆碰伤,当老人拾起掉在地上破碎的眼镜时,张某猛的一把抢过,手被眼镜的碎玻璃划出血来。为此,张某借故向秦某某索赔医药费,无理要求被秦某某拒绝后,张某又对秦某大打出手,还强行将其拖下车,旁边的乘客过来相劝,迹被张某打伤。嚣张至极的张某还强行索取了秦某身上仅有的40元人民币才离开。

  张某的殴打致使秦某某大小便失禁,经医院检查秦某某的头、胸部及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秦某某住院治疗2天共花去医疗费用556.07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秦某某经济损失636.07元。

  来源:桂龙网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作者:喻孝鹏 陈盘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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