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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法院登报悬赏通缉恶意逃债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6:2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杜智娜

  2005年11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北京晚报》和《北京晨报》上刊登了部分“拒执人”名单,在全社会范围内悬赏“通缉”一批长期恶意逃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或采用暴力抗拒执行的“拒执人”。

  此份名单,被人们称为“黑名单”。

  它被称作“黑名单”

  “这是我们发布的第一批拒执人名单。”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沈晋军说,“有人称这个名单为‘黑名单’。”

  2005年11月14日下午,本刊记者手持长达7页的拒执人名单,敲开了沈晋军办公室的门。他告诉本刊记者,目前刊登在报纸上的名单仅仅收录上80个法人和自然人。实际上,在执行庭法官手里有一份更长的名单,记录了300个之多。

  沈晋军说,执行工作是当今社会聚集的热点、百姓关注的焦点,更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执行难”是所有法官的呼声,不仅仅是执行庭。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关系到社会良好经济秩序的建立”。

  虽然“执行难”是个老话题,沈晋军还是详细地分析了原因。他认为,外部原因不仅仅来自强制执行方面立法的滞后,还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制约,更重要的是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这是常有的事,11月10日,我们执行庭的法官带着法警外出执行时,还遭到被执行人的围攻,致使几位法官和法警受伤。”

  除了外部原因,每年以25%~35%速度增长的执行案件让60位执行法官感觉“透不过气来”。沈晋军报出这样一组数字:2003年的执行案件是7600件,2004年的执行案件上升到9400件,今年截止到10月底执行案件已经冲破1万。“我们只有60位法官,平均一个人一年就要办200件案子,一年200个工作日,相当于一人一天就要办完一件案子。”说者情绪激动,听者为之动容。

  基于执行难问题,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四项执行制度,即委托调查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公布拒执人名单制度和协查制度。

  “我们这次公布的拒执人名单就是四项制度之一。”沈晋军说,法院将借助媒体的力量,一方面提醒社会各界与这些人谨慎来往,希望知情者能积极举报;另一方面降低拒执人的社会信誉,限制他们的经济活动,敦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

  “让拒执人‘今天欠钱一分,明朝喊打于市’,让这份名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黑名单’。”这既是口号,也是目的。

  是谁上了“黑名单”

  在沈晋军的办公桌上,本刊记者看到了那份记录了300个法人和自然人的名单。

  他告诉本刊记者,今年8月试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经教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都可以列入拒执人名单予以公布。

  沈晋军强调说:“我们公布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恶意不履行的人,那些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人不在‘黑名单’之列。”

  300个之多的拒执人名单,为什么首批只报了80个?

  沈晋军对此的回答很简单:“有特点。”他告诉本刊记者,首批进入“黑名单”的人有这样四个特点:时间长、情节恶劣、数额巨大、具有特定影响。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会进入首批名单。

  胡晓玲,女,利用信用社副主任的身份借储户的钱高达26万元人民币,长达9年未还。法院仅执行到8万元现金,并冻结其一处房产,她竟私自将房产转让给自己在国外读书的儿子。

  郭军和叶利民系夫妻,二人以帮人炒股为名,骗取高校教授36万元人民币,法院冻结其房产,二人恶意将房产变卖给不相关的第三人,现法院无法找到购房第三人。

  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拖欠五六家材料商材料款28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怀璞躲藏,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鑫达好(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近300农民工工资121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童林躲藏,以此逃避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可以进行搜查,对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措施。

  “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法院面对的是大量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想方设法采用秘密的或貌似合法的途径处置自己的财产,使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执行不能。”为此,沈晋军很是苦恼。

  “黑名单”给拒执人压力

  11月2日,《北京晚报》和《北京晨报》两大媒体上刊登了“黑名单”,另有几家媒体转载了这一消息。

  其实,法院在媒体公布“黑名单”并不是突然袭击。

  “准备公布被执行人之前,法院已经通知了被执行人。”沈晋军说,按照《意见》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担保,应当决定不予公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仍未履行义务又不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公布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执行法院无法通知的,执行法院可以不经通知直接决定并予以公布。

  他告诉本刊记者,媒体所刊登的“黑名单”明确记录了被执行人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所地、未履行的债务数额,以及承办法官的姓名,让人一目了然。

  “这次我们只是采用了在报纸上公布名单,按照《意见》的规定,我们还可以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沈晋军认为这次小试牛刀,收获不小。

  名单刚刚上了报纸,第二天就有被执行人找上门来。“3日刚一上班,鑫达好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林的代理人就找到法院,问法院为什么‘通缉’童林?还说如果这样做会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往来。随后短短的几天里,又有三位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法院,交纳欠款。”执行庭的法官们都认为这是一个好兆头,“看来,他们真的怕了。”沈晋军笑着说。

  截至采访当天,法院已经接到15个举报电话,“有提供公司新的办公地点的,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有提供法定代表人新的家庭住址的,有提供被执行人的个人存款银行的。”沈晋军将仅仅两个星期就接到这么多线索的功劳都归于“黑名单”。

  “黑名单”之后还有“拒执罪”

  沈晋军认为这次海淀法院公布“黑名单”,是主动“走出去”的第一步,这一步走得很稳。“以前执行工作总是处于被动状态,这次借助媒体的力量,在社会上制造强大的社会舆论,通过舆论压力使这批失信于社会的‘老赖’们无处藏身,从而达到强化执行效果的目的。”

  沈晋军坦言,“黑名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名单中的人仍然会有拒绝还钱的法人和自然人。在这种情况下,若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确实有履行能力,法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13条对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有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条规定说得有些模糊,”沈晋军进一步解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本条有具体的解释”。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情况完全属于拒执罪的标准,但至今,拒执罪的判例只有几例。”沈晋军用“一言难尽”回避了原因,“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杀手锏是司法拘留15天。”

  法官提醒您:防患于未然

  应本刊之约,沈晋军给出公民防“老赖”的几点妙招。

  1、一定要有防范和防风险意识。

  与个人或单位接触的时候,特别是进行经济往来的时候,你一定要设法了解他们的资金背景和履行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而忽视了市场风险。

  2、你要“先小人后君子”。

  有些事情是你做出判断后也无法避免的,这时,你就“先小人后君子”,使用严格的程序来保护自己。比如,应该做公证的你一定要做公证,应该签订合同的一定要签合同。有些人“杀熟”,当时是朋友,口头说了就算了,日后他违约了,你又没有证据,肯定会吃亏的。

  3、遇到事情要及时处理。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对方是朋友,肯定会还你钱。他一骗二骗就把你的钱骗“黄”了,在最有可能要回钱的时候你反而错过了时机。

  4、你还要注意成本。

  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打官司才能解决,也不是所有的案子打官司就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这其中还有诉讼成本问题,不仅浪费金钱,还耗费精力。你一定要做细致的对比,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好的资源,取得最好的结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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