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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辱学生状告班主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7:45 法制周报
受辱学生状告班主任(图)

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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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初三男生王小刚(化名),自称上学时因不明原因遭到了老师程秋硕的殴打,而老师的解释却是“纯属编造”。学生家长一纸诉状将打人的老师告上了法院,要追究老师侮辱罪的刑事责任、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学校收取的借读费500元,共计5500元,并要求在王小刚原班级公开道歉。

  【案件回放】

  2004年10月,王小刚转学到太原市尖草坪三中借读,并安排在程秋硕老师所带的154班。一次,不知道是谁在教室内扔了一块泡泡糖,被班主任程秋硕发现。程不问青红皂白,将王小刚与另外两位同学打了一顿,其后又多次揪王小刚的耳朵,并多次使用“吃屎”、“蠢猪”等语言进行侮辱。

  2005年8月10日,因王小刚迟到,程秋硕面对着全体同学说道:“吃屎的王小刚上台领书。”

  9月9日上午上数学课,王小刚因没有做对题,程秋硕用书打其头。

  9月12日上午,王小刚上数学课,未能做出练习题,程秋硕对全班同学说:“谁也不准和蠢猪王小刚来往。”并命令王小刚滚回家。王小刚感觉无颜面对同学,辍学在家。

  【庭审直击】

  原告 侮辱学生由来已久

  在12月14日的庭审中,王小刚的父亲王建华认为程秋硕作为一位从教多年的教师,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贬损,竟公然在课堂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辱骂学生,且程秋硕的行为由来已久,法庭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 那都是胡说八道

  程秋硕在法庭上反驳说:“那都是胡说八道,不符合事实。”她说,她是为了让王小刚好好学习。作为一名班主任,当学生犯错误时,本着对学生、对家长负责的态度不可能不管,不可能放任自流。当然,有时候声音高点、口气严厉点,均属正常,但从没有辱骂责打过学生。

  【律师激辩】

  教育方法有问题

  程秋硕的辩护律师说:现年36岁的程秋硕已经有16年教龄了,多次被市、区两级教育机关评为优秀班主任。他认为,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程秋硕的行为明显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且她只是想帮助王小刚在学习上有所进步,并没有侮辱他的意思。关于王小刚说她对其多次打骂、侮辱,致其辍学,且她对其他学生实施类似这样的行为,造成几名学生辍学,与实际情况不符。

  王小刚的律师则认为,通过众多的证据,确定已有16年教龄的程秋硕在明知道用这样的手段教育学生会给学生们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况下,还用粗话侮辱学生,所以程秋硕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定义。如果她是一位好老师,为什么学生还要那样对她?为何还有学生要辍学?

  【专家说法】

  双方应换位思考

  湘潭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倪洪涛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和《刑法》也分别规定了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人格者应该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其典型性主要表现在涉嫌的侮辱事件发生在师生这一特殊群体之间和当事人试图以刑事自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案中老师如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实施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的公然侮辱行为;二、“情节严重”,而“情节”是否“严重”,又表现在侮辱的手段(如扒光衣服等)和结果上(如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闭症等)。此案还可以引发如下思考:一方面,是否为了让“学生好好学习”,我们就可以不择手段?教育中重考试结果和升学结果,轻教育过程的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何时才能改观?人性化的素质教育离我们还有多远?另一方面,我们为何能够容忍家长对学生的打骂甚或“侮辱”,而不能体谅同样有一定监护责任的老师的行为?传统私塾教育模式中那种严格的近乎残忍的管教方式难道都是糟粕?我们如何在改革现行教育体制的过程中实现传统与现代教育理念的对接?学会换位思考,我们将会多一份理解少一份分歧,多一份宽容少一份责备。毕竟法律是山,文化才是海,海能大道容众。

  本报特约记者 杨海

  本报记者 陈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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