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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统一工伤认定司法尺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7:3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省法苑记者殷骏)如何认定工伤中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记者获悉,省高级法院日前讨论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指导我省各法院审理此类行政案件。

  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但因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且各种政策性规定多,导致我省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执法不一。为统一司法尺
度,省高级法院行政庭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于日前出台这一具有指导性的意见。

  记者得知,该《意见》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对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指的是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时间。

  而“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此外,该《意见》还对工伤认定中常引发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作出规定,即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省高级法院的这份《意见》也作出解释,即“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同时,省高级法院的这份《意见》,还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指出,劳动者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具备“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或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4项,即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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