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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公证”让人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12 解放日报

  恋人要求公证“爱情保证书”、老人要求公证和子女断绝关系,分手的情侣要求公证“分手费协议”……记者获悉,近来,本市一些公证部门陆续收到诸如此类的“另类公证”申请。由于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这些“另类公证”申请均被拒绝。

  为结婚欲公证爱情

  25岁的赵小姐与徐先生恋爱四年,赵小姐想结婚,可有过一次失败婚姻经历的徐先生心有余悸:女友是否因为看中自己有钱才急于结婚。为让男友放心,赵小姐立下一份“爱情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何时登记结婚、何时生小孩等重大问题绝对听从徐先生;在感情上绝对忠诚于徐先生,不干涉他与前妻、儿子的来往;不干涉他的生意和经济;所有开支均在他允许的数额内合理使用等。“爱情保证书”还承诺:如果不能做到以上保证,退还徐先生给予的一切钱物。

  赵小姐拿着“爱情保证书”到公证处要求公证,但遭到拒绝。公证员表示,这份“爱情保证书”的内容虽不违法,但不在国家规定的公证范围之内。

  父子不和想公证了断

  日前,赵老伯和儿子两次为断绝父子关系闹到公证处。

  老伯身患癌症,每月医药费用高达数千元,大儿子因长期与父亲关系不好,拒绝支付医疗费,并以自己经济条件不佳等为由,提出让妹妹一家承担父亲的医药费用。赵老伯当即立下字据,要求与儿子断绝父子关系。双方闹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做个了断”。

  公证员认为,要求断绝父子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公证范围,因此不能予以公证。

  分手索赔损失费

  姜先生和谢小姐2年前订婚时签订了一份“分手责任协议”。协议约定:自订婚始,一方如果抛弃另一方,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必须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10万元。

  不久前,谢小姐突然不辞而别,到外地工作,只留给姜先生一封提出分手的信。姜先生拿着“分手责任协议”向谢小姐的家人索赔,不料对方根本不认账。姜先生赶到公证机构,要求对手头的这份协议进行公证,却被告知:这份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申请公证要合法

  本市公证部门负责人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范围共有14大类,而这些“另类公证”超出了公证范围,因此难以得到公证。

  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提醒市民,在将自己与他人所订协议提交公证前,请先留意协议内容是否合法。以下三种协议肯定不能“公证”:一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二是法律不能客观预见的,三是违反客观事实和法律的。

  本报记者 栾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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