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发生矿难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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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42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郑州12月26日电(贾长桥、郭玉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林州市“11·29”矿难中的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靳伏学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000年2月至2001年2月,靳伏学担任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整体矿区工作小组负责人,主管该矿区的管理工作。2000年4月10日,该镇零星矿范围内的杨家庄矿区发生死亡6人
在随后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靳伏学不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在发现个别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存在趁晚上等时间有偷采行为后,仅以收承包费的名义进行了罚款,但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彻底制止该非法偷采行为,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间歇性持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矿业秩序受到破坏,结果导致2000年11月29日晚9时许,在其所监管的整体矿区范围内发生了一起致2人死亡的矿井透水事故。 今年10月30日,检察院对靳伏学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伏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整顿,以致其所管理的矿区发生死亡2人的矿山责任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