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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人广告留不住小区绿地 市民购房多留个心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0:33 大众网-鲁中晨报

  淄川城二建筑队希望在淄川西苑花园加盖一座新的居民楼,但新居民楼的加盖却侵占了小区的绿地。业主们想要保护绿地,并采取过激行为阻挠工程的进行。多次调解都不能解决业主和开发商的矛盾,双方只有对簿公堂。官司最后以业主败诉告终(据本报12月18日《绿地“规划”引纠纷 建筑公司告赢小区居民》报道)。

  广告上的绿地“飞”了

  近年来,小区绿地越来越受到居民的重视,房地产公司在小区环境和绿地的广告宣传上下足了工夫,“环境优美,确保绿化环境”、“芳草茵茵,绿树成荫”等广告词时常出现。当小区绿地和建设新楼产生矛盾时,开发商会毫不犹豫地铲平绿地建上新楼,“芳草茵茵”便成了往事。

  小区业主发现绿地被毁,就拿着广告找到开发商理论。开发商理直气壮地说,广告只是一种宣传,不是一种承诺,也不是一种约定,广告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广告宣传不具有法律效力

  广告宣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记者采访了淄博市仲裁委员会综合科李红升科长。李科长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广告宣传中的承诺能构成合同要约的,必须是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具体允诺,如“本小区有医院、超市、学校”等。像“鸟语花香”、“绿水环绕”等抽象宣传则不属于合同内容,购房受骗后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业主和开发商就小区绿地产生纠纷,广告不能作为一种证据。

  同时李科长也说出了心中的担忧,他告诉记者,今年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房地产纠纷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30%,但因广告宣传有误而产生的纠纷却寥寥无几。居民的居住品位在不断上升,法律意识却不够,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小区绿地的具体约定。

  工商局发文规范广告语

  淄博市工商局商业广告检测中心的谢主任告诉记者,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因广告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淄博市工商局于今年11月29日下发了一则通知,要求从今年12月1日起,媒体发布的包括房地产广告在内的6种行业广告,统一使用“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广告的公信度”的广告提示语。平面媒体在广告右上角,以不小于小四号字体的字样标注该提示语,电视广告以游动字幕的形式,30秒以上的字样,游动字幕不少于3次,30秒以下的广告,不少于2次。

  面对“渐欲迷人眼”的广告宣传,市民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淄博市仲裁委员会综合科的李红升科长提醒市民,合同上一定要注明小区绿化地是否是永久绿化地,绿地的面积有多少等事项。(实习生 孙轶群 记者 薛忠瑜)(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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