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车主状告销售商欺诈遭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1:42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吴蓉通讯员胡瑜)一辆极品跑车竟惹出了几场诉讼,继2003年董先生为所购的法拉利跑车与销售商上海虹桥汽车销售公司为违约打了一场官司后(详见链接),今年董先生又在接收车辆后以欺诈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2004年7月14日,董先生和虹桥公司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办理了车辆交付手续。但是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董先生发现交付的车辆曾经过修复,实际上,该车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电瓶并非法拉利原装、车辆部件处多处存在异样
油漆、后视窗塑胶片透视效果不佳、左右侧车门窗关闭时存在时间差,且车辆里程码已达434公里。为此,请求判令虹桥公司存在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车辆,由虹桥公司退还购车款299万元,赔偿299万元及购车损失、保险费等费用。法院认为,首先,系争车辆虽存在一定的外观瑕疵,但虹桥公司在发现后即通知了董先生,此后双方又因此进行了违约诉讼。在该案诉讼期间董先生表示,只要车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愿接受该车。其次,董先生认为车辆有后视窗塑胶片透视效果差、车门玻璃窗存在闭合时间差等多处质量问题,但系争车辆已取得了中国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并通过了天津、上海两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应当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第三,关于里程码数,董先生在接受车辆时对里程数作了确认。第四,就车辆电瓶一节,虽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换装原厂电瓶,但更换电瓶的行为应认为是依约进行的维修行为,而非被告虹桥公司故意实施的欺诈行为。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欺诈不能成立。对于判决结果,原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链接

  本报今年4月14日曾报道,董先生与上海虹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董先生向虹桥公司购买红色“法拉利”轿车一辆,车价为人民币299万元。后虹桥公司和御车行(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虹桥公司从天津公司处购买“法拉利”轿车。由于“法拉利”到货后存在瑕疵,而董先生要求车辆必须“完美无瑕”,双方遂引发官司。市一中院判决,销售商上海虹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符合合同要求的汽车交付董先生,同时按照合同总价的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