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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欠人钱殃及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2:02 今晚报

  本报讯 购买新房一年多后,业主姚某的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后经询问才知,该房的开发商拖欠一家银行的借款不能清偿,而姚某自购房至今尚未办理权属登记,因此法院在银行申请下查封了该房。为维护合法权益,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确认到自己名下,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基于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应成为合法的产权人,遂判决支持了姚某诉求。

  2000年4月24日,姚某与本市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东丽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61.66平方米,总房款22.6万余元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将房屋交付姚某。姚某实际占有该房屋,但因故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2001年,本市一家银行作为该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查封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法院于同年7月4日对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其中包括姚某的房屋予以查封。后姚某对查封裁定提出异议,要求其解除查封。该法院以房屋所有权未确定为由,驳回了姚某的异议请求。为此,姚某诉至东丽区法院,要求将上述房屋确权到自己名下,诉讼费用由该实业公司承担。

  对于姚某的诉求,被告实业公司辩称,姚某所述属实,房屋应归姚某所有。因监理站将其有关材料丢失,故未能给姚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诉讼中,上述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述称姚某与被告实业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缺乏真实性,且双方又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故诉争房屋应属于被告实业公司所有。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定了姚某所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实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姚某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商品房销售后,该公司应协助姚某到登记机构进行权属登记,况且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基于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姚某应成为合法的产权人。虽未经登记,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已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第三人某银行以原、被告未办理诉争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仍属被告的理由来抗辩原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原、被告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原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孙启明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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