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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炒房后身陷困境 银行主任炒房不慎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4:20 龙虎网

  【龙虎网讯】某银行主任从所在银行按揭贷款后进行炒房,连续成功10多把后,却因为炒的一套房子是贷款抵押物过不了户,买房者拒绝付清房款,致使其连每个月400多元的贷款利息都没能力还,最终被银行告上了法院。

  原告:中国某银行江宁支行(以下简称江宁支行)

  被告:孙琴、孟通(两人原为夫妻关系)

  银行主任贷款炒房

  两三年前,时任江宁支行主任的孟通频频从自己所在银行贷款低价买房,随后将房子高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并连续成功炒房10多套。

  2004年3月16日,孟通以妻子孙琴的名义购买江宁区天印路西苑新寓四楼一套86.09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售价12.43万元,首付了4.23万元后向江宁支行贷款,并与江宁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孙琴向江宁支行借款9.2万元用于购买这套房产,借款期限30年,孙琴每月需还本息496.13元。

  2004年4月6日,孙琴与江宁支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孙琴以购买的这套房产作为向江宁支行借款9.2万元的抵押担保,如果孙琴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月归还借款,江宁支行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这套作为抵押的房产。随后,孙琴为该套房产办理了房产证。

  炒房后身陷困境

  2004年4月25日,孟通与孙琴通过房产中介将西苑新寓那套房产卖给周书青,周书青在查验了对方房产证没有问题后,便以23万元的价格成交。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当天,周书青交付了5万元的定金,之后又付款5000元,剩下的房款17.5万元,周书青坚持要在房产过户之后再交付。周书青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便对房子进行了装潢准备结婚之用,并很快入住直到案发。由于该套房产已经抵押给了江宁支行,因此一直都无法过户,周书青也一直没有剩余的房款付清给孟通。

  去年上半年,孟通因为炒房被银行开除,便用之前炒房赚来的钱开了一家娱乐场所。今年上半年,孙琴与孟通离婚后,便没有再向江宁支行按月支付贷款,而孟通却因经营不善赔本,几乎倾家荡产,根本没有了能力还贷,一连拖了4个月没有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银行状告炒房主任

  今年11月18日,江宁支行一纸诉状将孙琴、孟通告上法院,以孙琴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它费用共计10万余元。而孟通在孙琴借款时与孙琴仍是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人不能还钱,请求对作为借款抵押的那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拍卖后偿还债务。

  被告孙琴、孟通两人对所诉事实都没有疑义,但均没有钱偿还。如果法院就此判决,江宁支行享有那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于法没有任何问题。

  但周书青已经住进了这套房子,虽然他可以起诉孙琴、孟通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但该房产现在售价已经不止23万元,且周书青已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如果这样判决,势必让周书青蒙受损失。

  审理中,周书青提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自愿申请加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过一番调解后,几方当事人达成了共识。

  昨天,法院依此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江宁支行与被告孙琴于2004年3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孙琴欠江宁支行的借款本息等费用10余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付清,孟通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宁支行有权对该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人周书青代孙琴清偿上述债务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后,有权要求原告江宁支行解除抵押权,并要求被告孟通、孙琴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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