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跌伤宾馆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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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7:07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12月19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夏某在桐城某宾馆就餐时跌伤,造成骶椎骨折,法院判决被告某宾馆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4323.72元。 2005年9月6日晚,原告夏某因赴同事婚宴到被告某宾馆就餐。席间,因地面有水,原告所坐的椅子向后滑动,致原告跌倒受伤。原告被诊断为骶椎骨折,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用1008.80元。就医药费等支付问题,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理应使服务场所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原告就餐的地面有水,存在安全隐患,表明被告提供的服务场所有明显暇疵,致原告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之责。但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