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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狗被咬自己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7:07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当涂县人民法院丹阳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动物伤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00元。

  日前,当涂县丹阳镇一14岁少年陈某在吃过午饭后,到好友费某家玩,费某一家正在吃饭。陈某因闲着无事便逗费某家的狗玩,不料被狗咬伤。陈某的父亲得知后,协商要求费某的父亲赔偿陈某花去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元。费某家认为自己多次提醒陈某不要
逗狗,但陈某不予理会而遭到狗咬,不应赔偿。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应当知道逗狗可能会被狗咬,陈某不顾被告的警告被狗咬伤,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其养的狗未尽到看管之责,应负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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