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食盐判刑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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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7:07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天长市秦栏镇一个体户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私自从外地购进食盐进行买卖,最近,吴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5年5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山东潍坊市央子镇,以每吨420元的价格从当地人牟某某处非法购盐60吨,之后以收货人吕某某的名字将该批盐用火车运往安徽省滁州市。6月11日货到滁州火车站,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吕某某将60吨盐分装在两辆货车上,准备连夜
编后 一不偷、二不抢,本案被告人吴某某用自己的钱贩卖食盐怎么会犯法、坐牢呢?这是因为在我国,食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国家对其生产、储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实行专营管理,不具备合法手续从事上述活动是违法的,情节严重则会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食盐,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某依法受到上述刑罚处罚适当,对他人也有一定的警醒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