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雇凶杀人被羁押4年 证据不足当庭释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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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8:15 法制日报 | |||||||||
本网保定12月27日电 记者薛子进 今天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涉嫌“雇凶杀人”的赵艳锦无罪,至此,她终于走出被羁押了4年之久的看守所。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河南村女村民。2001年9月24日,同村一村民6岁之子被人溺死在白洋淀中。20天后,安新县公安局拘留了涉嫌故意杀人的村民郭万祥。经审讯,
2004年1月中旬,此案突然有了惊人的发展。郭万祥交待了是他自己弄死小孩的,怕孩子家人怀疑就找李艳青当替死鬼。他已经把李艳青杀死,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当地公安机关也证实曾发现过一具被焚烧的无名尸体,后经DNA鉴定确认死者就是李艳青。2004年3月6日,郭万祥在看守所因故死亡。 由于案情扑朔迷离,两名“杀人嫌疑犯”又先后死亡无法指证赵艳锦,此案在安新县司法机关内部陷于长期停滞状态。2005年9月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两名死者的证言先后矛盾,赵艳锦自己在非常条件下的供述也相互矛盾,由于此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仅凭口供不足以证明赵艳锦有雇凶杀人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今天上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随即,一审宣判赵艳锦无罪,当庭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