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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家属正式向北京同仁医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9:58 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东北网哈尔滨12月28日电 王建民家属27日正式向北京同仁医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死者家属气愤地说:“如果同仁医院继续采取这种出而反而、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此事,我们不会再同意和他们协商,将义无返顾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仁医院一直向王建民家属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然而,时至今日,院方也没有对此拿出任何具体意见。24日,家属代理律师单正宏与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田剑通话,将家属
提出的人身损害要求及其相关法律依据告知对方。田剑表示,院方最迟在27日作出答复。然而,院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今天上午,单正宏再次与田剑对话,并以传真方式将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要求及其相关法律依据的书面材料送交院方。田剑表示,院方还要考虑一下,然后再作答复。

  单正宏律师说,家属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北京同仁

医院没有对王建民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导致王建民死亡,这样院方对王建民的人身权益构成了侵害。因此,赔偿的有关事项就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有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因此根据规定,王建民家属向院方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鉴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7条规定,丧葬费的计算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由于王建民死亡案件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北京,因此按照北京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

  按照《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的,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由于王建民是农民,赔偿标准按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单正宏律师说,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标准完全合理合法,如果北京同仁医院继续采取推委和对家属不尊重的态度,家属将通过法律诉讼,将同仁医院告上法庭。

  据知情者透露,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鉴中心给王建民做的尸检已有初步结果,初步确定了王建民的死因。另外,还有知情者说,北京同仁医院已和北京某媒体进行了积极沟通,该媒体将对此事件做出和此前截然不同的报道。作者: 刘姝媛 刘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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