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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经理讨要万元加班费 单位:没有考勤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0:25 龙虎网

  【龙虎网讯】当了2年经理,28岁的周小姐将自己40多个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奉献”给了企业。辞职后,周小姐向前“东家”讨要加班费时,却被企业告知她没有加班。当法庭要求企业拿出周小姐工作考勤表时,企业负责人振振有词地解释说:他们单位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普通员工才有考勤,经理一级的“头儿”不参与考勤。

  女经理讨40天加班费

  28岁的周小姐3年前应聘于全国某知名商业连锁企业南京分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一职。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实行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2004年底,周小姐经过公司同意放弃高薪,辞去经理一职。

  周小姐表示,她在2年多的工作中,负责柜台所有的进货、销售及日常行政管理,每天从早上8点一直忙到晚上10点,基本保持在14小时超负荷状态。由于商业单位的工作性质是越到节假日越忙,她大部分节假日也都是在单位度过的。但单位直至她离开都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超时间劳动报酬。周小姐算了算,在2年时间内,她应休未休的休息日、节假日至少有40多天。

  为了给自己40多天讨个说法,今年初,周小姐将某商业连锁企业南京分公司告上建邺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她加班工资及补偿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包括休息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单位:没有考勤证明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某商业连锁企业南京分公司表示,公司的部门经理岗位实行的是40小时定时工作制,周小姐作为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不同,无需经常加班。即使年终盘点偶尔加个班,公司也会安排调休。

  当法官要求单位拿出周小姐的考勤记录时,该公司称,他们对周小姐这样的经理级管理人才,无论在待遇上还是工作时间上实行的是“人性化”管理,平时管得并不紧,不仅不打考勤,平时连生病休息都不算病假的。考勤只有普通柜台员工才打。

  为了证实周小姐确实没有那么多加班,公司喊来部分曾与周小姐在一起工作的员工李某、万某出庭作证。李某说,周小姐平时不出现在柜台上,晚上和节假日加班,也见不到她。万某也称,经理工作比较自由,只有在柜台有事时才会打电话找她处理,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像她们这样加班。

  对于前“东家”的辩解,周小姐很是生气。她喊来曾在公司工作过的同事作为“证人”出庭,这些同事都表示,像周小姐这样的经理,只会比普通员工更忙,但公司的确没给他们打过考勤,原因就是经理拿的是高工资,如果打考勤,那加班费比普通员工高几倍,根本不是出于什么“人性化”管理。

  女经理获万元加班费

  建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周小姐是属标准工时工作制。她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给予换休或支付加班费。被告企业的“部门经理”岗位实行“人性化”管理的辩辞不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法庭不予采信。企业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与企业有利害关系,法庭也不予采纳。

  经法院调解,某商业连锁企业南京分公司同意支付周小姐加班费1万余元。

  案件审结后,法官向该企业发出一份司法建议,要求该单位对部门经理级员工不打考勤这条不规范的“人性化”管理,立即进行整改。

  ■法官点评管理者不打考勤属违法

  审理法官表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考勤,并由劳动者签名认可。用人单位应将考勤记录保留不少于2年时间。但经法院调查,像该企业这样对经理级管理人才不实行考勤制度的单位不在少数,特别是在一些民营企业,更为普遍。这样所谓“人性化”管理的大量存在,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不安定因素。(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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