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淄博出台民办幼儿园职工待遇保障新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0:56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12月27日讯(记者 谭雯 通讯员 程玉君)为对民办幼儿园加强指导,规范办园,促进淄博市学前教育和谐发展,今天,淄博市教育局出台《关于加强非公办幼教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非公办幼教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工资的发放标准。不按照规定保障幼教工作人员待遇的幼儿园将被取消办园资格。

  指导意见所称“非公办幼教工作人员”是指在民办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在
公办幼儿园的非公办身份的“园长、副园长、教师”。在幼儿园工作的幼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及以上教师资格。各办园单位(者)聘任幼儿教师,应从具有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报区县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各办园单位(者)应当与幼教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办理。

  按照“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各办园单位(者)依法自主确定幼教工作人员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支付幼教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淄博市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每人530元。各办园单位(者)与幼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应当到驻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非公办幼教工作人员符合《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的,应当纳入区县人才市场管理。

  幼教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办园单位(者)负责落实;由区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监督检查落实。对于不能保障幼教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的幼儿园,区县教育部门应取消其办园资格。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参照这个指导意见执行。(a8)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