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削减我的最低工资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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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1:06 乌鲁木齐晚报 | |||||||||
(新疆日报记者 托亚) 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我区目前已初步形成以企业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然而前不久记者随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组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却发现,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非公有制企业中,仍存在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现象。
每月400元工资难以维持生计 记者在执法检查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小李是自治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从事文字处理工作,为单位无编制自行招用员工。至今已工作3年,每月发放工资400元,低于乌鲁木齐地区每月44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小李告诉记者,因为工资太低,她每月的收入维持日常开支可谓捉襟见肘。“那你知道乌鲁木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吗?”记者问。“知道,我的工资达不到乌鲁木齐地区每月440元的标准,但现在找工作太难了,因为我所学的专业就业面非常窄,加上单位承诺会解决我的编制问题,因此我只能接受现实了。” 据了解,我区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共分9档,其中最高的是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每人每月为480元;最低的是裕民县、英吉沙县等11个县,每人每月为300元。乌鲁木齐地区属第2档,每人每月为440元。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吾不力哈生告诉记者,小李的单位这么做,显然是恶意压低了职工工资,其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单位未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侵害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保障。 吾不力哈生认为,用人单位之所以恶意压低工资,主要是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因此不少劳动者明明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也往往忍气吞声,以免丢掉饭碗。 变相克扣:连最低工资都拿不到 小张是自治区一家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半年多来,小张每月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而且工资条上还包含“三金”的费用。扣除这些费用后,实际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将“三金”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吗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三项因素: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除此之外,一些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处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那么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在调查中也发现,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恶意压低员工工资,将本不应该计算在最低工资中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列入到工资收入中,使职工在扣除这些费用后,实际上领取的工资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上述问题时,应及时依靠法律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可将自己的工资条及相关证据保留好,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社保等内容,都应在合同中详细规定,这样才有利于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结合自治区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自治区拟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的基本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