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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协议为证 差点赔钱丢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2:49 今晚报

  本报讯 为了能享受本市贷款购房待遇,一名持有外地户口的女士找到朋友帮忙,二人约定由该女士实际出资购房还贷,由其有本市户口的朋友办理贷款,并将产权证暂写在该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再过户。未料,待该女士还清贷款之时,其朋友突然反悔,不同意过户。由此,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讼争房屋归该女士所有,并判令其朋友协助该女士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女士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03年2月经赵某介绍,李某通过“中介”苏某以6万元购买了坐落于本市河东区的房屋一套,并于当月10日订有《购房协议》。由于李某系外地户口,不能享受本市贷款购房待遇,故同年2月18日,李某经与杨某协商,以有本市户口的杨某名义办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及《委托划款、扣款协议书》,共贷得人民币3.7万元。当月22日,李某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兹有河东区××小区住宅一套,双气产权,原房主将此房卖给李某,因李某系外地户口,不能享受本市贷款购房待遇,故由李某之友杨某办理贷款购房,现产权证虽是杨某名字,可实际是李某出钱购房和还贷,此房产权应为李某所有,待此房贷款还清后,再将此房过户给李某。该协议除李、杨二人签字外,另有赵某及苏某作为见证人的签名。手续办妥后,该房于同年3月初过户于杨某名下。截至2004年10月26日,银行贷款已结清,但杨某拒绝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昔日的朋友对簿公堂。李某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讼争房屋系其所有,同时判令杨某与其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赔偿自己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此,被告杨某辩称,李某与原房主没有发生过买卖关系;李某所述不属实;双方确实签订过协议,但实际上李某并没有支付过购房款,也未对贷款予以偿还。综上,杨某表示不同意李某诉求。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所签订《协议》的效力上。李某称双方已经明确了出资人,出资及贷款偿还完毕的所有人,且有证人证明,足以证明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杨某则称,房屋买卖应当经过国家登记,杨某与原房主的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受法律保护。而双方所签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李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偿还了贷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该协议不成立。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于2003年2月22日所签协议效力问题。该协议是在被告杨某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证以后,双方共同签署的。原、被告对于协议中讼争房屋由原告李某出资购买,以杨某名义办理贷款手续,李某偿还贷款及贷款清偿后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为李某所有等主要内容的约定相当明确,证人亦能证明签字时双方是自愿的。该协议是李、杨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讼争房屋所有权系李某所有,其效力法院予以确认,李某确权的诉讼主张法院应予支持。杨某应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宜。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 邵晓知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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