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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死人也能在合同上签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4:35 新民晚报

  死人也能卖房?大儿子冒充已去世的父亲之名,私自将父亲留下的房屋转卖给他人,被小儿子告上法庭,这起离奇的案件近日在长宁区法院审结。贪心哥哥想独吞其父遗产的梦想成为泡影,还因此负担了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

  案件回放

  2000年11月,朱士成的父亲去世,留下一套位于北新泾地区的房子,产权人为朱父。由于老人生前未留遗嘱,此房理应作为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谁知节外生枝,2003年8月,朱士成的哥哥朱士力因为急需花钱,房市也火爆,便伪造了亡父的身份证,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朱士力在买卖合同书结尾签名处签上了亡父的名字。一家律师事务所居然还为此出具了见证书,见证朱的亡父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同月21日,张某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

  对簿公堂

  事隔近两年,直至今年年初,朱士成在要求对父亲留下的遗产作分割时,才发现房屋已被自己的哥哥冒名出售。朱士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故起诉至长宁法院,要求判令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朱士成、朱士力父亲所有的财产,在产权人死亡后,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房产。作为被告的朱士力在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亡父的名义出售房屋,其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张某对朱士力冒充其父签订合同的事实并不知情,是有偿取得房屋的产权。从维护交易稳定及保护善意、有偿取得合法权益一方的利益考虑,对原告朱士成要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朱士成所受损的权益可以要求朱士力承担责任,故判决朱士力承担案件诉讼费4000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朱士成父亲留下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应当作为遗产处理。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若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按顺序分配遗产。被告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无权私自处理遗产。另外,按《民法通则》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的遗产房即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此外,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张先生知晓朱士力冒用其亡父名义的事实,所以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被侵犯的权益,可以通过庭外自行调解解决,若不能自行解决,可以侵权赔偿起诉,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通讯员梁志明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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