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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绝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14:4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2月28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范宏雷)对法院的判决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并故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个体泥工陈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12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1年,陈某、原鄞县石?\镇车何村经济合作社与胡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同年6月26日以(2001)鄞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胡
某经济损失184249.06元。”该判决生效后,胡某即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款执行申请。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多次要求陈某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陈某一直未自觉履行。

  2002年,因建造周工宅水库需要,陈某一家与鄞州区周工宅水库建设办公室、周公宅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陈某取得了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3万余元,陈某的女儿也将自己获得的补偿款中的2万元交给了陈某。然而,拿到补偿款的陈某仍然拒绝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支付赔偿款,而是将该该笔款项移作他用。2003年,陈某又将自己的房屋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鉴于陈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的恶劣行为,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本案审理期间,陈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与申请执行人胡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陈某支付胡某4万元,并将陈某所有的一间木结构二层楼房抵偿给胡某。鉴于陈某在案发后的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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