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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到凶宅状告卖主隐瞒实情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1:12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 通讯员陆丹) 张先生高高兴兴买了一间价格实惠的二手房,入住后竟得知房内曾因煤气爆炸死过两人。从此,他一想到爆炸惨案就毛骨悚然,恶梦连连。无奈,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认为卖家隐瞒“凶宅”事实,违背了公序良俗。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房屋,既然房屋质量过关正常使用,就不违背公序良俗,故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入住后惊悉房内曾死两人

  2004年8月26日,广州市民张先生在某

房产中介公司见证下,与方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张先生以88000元买下了方某位于白云区广花四路棠新北街的一处4楼房屋。房子价钱便宜,条件优惠,张先生很满意,高高兴兴按约付款后,便安家落户。

  当年12月,张先生在与邻里聊天时突然得知,该房曾经在2004年6月8日凌晨发生煤气罐爆炸事件,屋内两人被炸死。张先生脸“唰”一下白了:死过人的房子,太不吉利了!随后的几天,张先生一想到房内曾发生过的惨剧,经常不是失眠就是恶梦连连。

  怨房主隐瞒买主告上庭

  张先生感到,这个“凶宅”真是住不下去了,便找方某讨说法。他认为,方某的房屋存在瑕疵,协商买房时方某却从未告知他,因此有违诚信,也破坏了公序良俗。

  方某承认房屋确实曾发生爆炸事件,但认为报纸都已经就煤气爆炸死人的消息作了报道,周边的人都知道,他没有刻意隐瞒事实。另外,方某认为,张先生买房是要住,只要火灾没有损坏房屋的实质结构,不影响该房屋的正常使用就可以了。

  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88000元及赔偿包括中介费、税费等在内的损失41656元。

  未违反公序良俗判买主输

  法院审理认为,张、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人均已依约全面履行合同。那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什么呢?买卖房屋,自然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能够使用房屋,因此,房屋本身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所在。

  法院指出,房屋已交付给张先生实际使用1年,而张无法证明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要求。至于他认为卖主未告知屋里曾死人就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意见,法院认为,公序良俗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从而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但衡量公序良俗的标准不得随意扩大,仅仅是未告知,不足以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日前,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学者析案

  何为公序良俗?张先生住进凶宅却输掉官司,有道理吗?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博士生导师尹田。

  尹田告诉记者,“公序良俗”是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条文是为了预防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情出现时使用。但法律中并未规定如何才算违反“公序良俗”,基本上是授权法官来解释和判定。我国《民法通则》里没有这个概念,但有“公共道德”等概念。学理上,法官在引用“良俗”上是很谨慎的。

  卖家缘何未违背良俗?迷信思想不是善良风俗

  尹田指出,只因房里曾死过人而未得到告知,就认为卖主违反公序良俗,是一种误解。原告的这种观念,不排除是一种传统的迷信心理,可以肯定这不算一种善良风俗,也不是一种良好的、值得全社会提倡的习惯,因此不能认为卖主违反了公序良俗。

  现实生活中,如买卖人体器官、通奸交易、不合常理的打赌、夫妻约定性爱次数等等违反了人伦道德、性道德的行为,应该视为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中的房子本身并没有问题,如何介绍房屋这一附属行为,还涉及不到公序良俗问题。

  买到凶宅怎么办?建议以欺诈等理由起诉

  禁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留下来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难道真的买到了“凶宅”,就没办法解决了吗?对此,尹田建议,遇到张先生这样情况的人,可以选择其他理由起诉,如受欺诈或重大误解。这时,能否胜诉就要首先考虑凶宅的影响,如房屋内发生的凶杀案是否受关注,影响大不大;如在有些农村,根据大多数人的风俗习惯,相信有“吊死鬼”等的存在,这时,如房主明知却故意隐瞒,则构成欺诈。

  但要想在诉讼中获赔,原告还必须证明自己有损失,要证明“如果我事先知道这个情况,就不会买房”,但在实践中,想成功证明将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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