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驾吉普车拖人30公里致死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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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7:3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黄志东)车底拖人30公里的杨某,一审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驶一辆丰田吉普车,由锦州市返回葫芦岛市,当车行至高桥制桶厂门前路段时,将骑摩托车倒地人吕某拖至连山区化机街东林洗车场内。距离案发现场30公里。
法医鉴定,吕某的死因是机动车拖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12月19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万元人民币,法庭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