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单位不给考勤 巧找证据就餐记录要加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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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0:30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31个休息日上班,单位却故意没给考勤。南京某技术公司的出纳徐东进凭着一纸自己在单位食堂就餐记录,在离职后将公司告上建邺区法院。法院认定,伙食记录也是职工上班依据,判决该公司除支付徐东进31天加班补偿外,另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出纳加班单位不考勤
今年47岁的徐东进2003年10月应聘至南京某技术公司,负责出纳、仓库管理和办公室值班等工作。合同约定他的工资待遇为固定工资、年末补助和奖金。在工作期间,单位食堂每日提供中、晚两餐。2004年7月,徐东进被单位以旷工为名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徐东进将原单位告到建邺区法院。他诉称,他不仅没有旷过工,而且平均每天加班超过2小时,休息日加班31天,而单位均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也未给考勤。他要求法院判决原单位发给他离职前的4个月零10天工资,并按有关规定额外加发一个月工资,补发节假日、休息日及平时延时加班费及缴纳养老保险金,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补发年末补助,合计1万余元。 徐东进拿就餐记录当证据 在法庭审理中,南京某技术公司辩称,徐东进自应聘工作以来,所从事的工作都在工作期间处理,无需加班。徐东进离职前的4个月零10天工资,他已经从公司取走了。就在公司认为从现有考勤记录无法查出徐东进加班事实时,徐东进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自己在单位食堂就餐的伙食记录。伙食记录上显示,他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7月间,有31个休息日在单位食堂就餐。 法院认可就餐记录 法院认为,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7月4日,徐东进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理应支付其劳动报酬。南京某技术公司所称的该部分劳动报酬已被徐东进自行支取一说,没有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徐东进提供自己的就餐记录为证据,证明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加班31个休息日,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就餐记录可以确定徐东进在休息日加班31天,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再安排补休已不可能,故南京某技术公司理应支付徐东进休息日加班工资2900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未支付上述加班工资,故徐东进要求单位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单位还应依法将徐东进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400余元返还给其个人。 法院判决,南京某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徐东进工资、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金,共计1万余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加班留心寻证 审理法官表示,在受理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讨要加班费占相当比例,但有些劳动者在打官司时不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导致劳动者在打维权官司时,因证据不足而吃亏。徐东进的做法值得学习。(文中当事人及所涉单位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