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筑不能随意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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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1:13 温州都市报 | |||||||||
案件回放: 今年7月25日,市行政执法局南门中队接到举报,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市市政园林局环卫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市区小南路坦前133号的公厕。 执法局南门中队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厕位于坦前旧城改建拆迁范围内,2001年开发
法律释疑: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复建。第二十九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所以,即使是在拆迁范围之内,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殊建筑物,仍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不能擅自拆除。詹冬蕾叶子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