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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犯罪:企业要严把外派人员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2:33 温州都市报

  近期,多家温州知名企业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该企业驻外地办事处负责人或者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谎称货款还没有收回或隐瞒销售收入等办法,从业务单位收回货款不上交公司,侵占挪用公司货款。发生的几起案件涉案数额巨大,不仅给公司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企业形象造成很大的破坏。

  针对近期此类案件频发的现象,笔者结合办案实践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驻外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外派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突出,也就是公司、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企业给予外派人员权限极大,缺少健全的外派员工制度,使得外派人员“军在外,令有所不受”,极易滋长个人物欲。一些企业为了节减开支,一人当两人用,外派办事处财务无明确的会计人员,更缺少监督人员,加之上级部门不及时与外驻部门定期对账,容易使货款集中在主管人员手里,便于挪用,一些人挪用销售资金,并没有采取任何做假账等隐瞒手段,直接私自挪作他用,一旦事发,数额惊人。企业驻外机构人员往往是凭着“天高皇帝远”,抱着将货款先用一用,以后再还上,企业根本不会知道的想法。但货款一旦被用于赌博、用于经营、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有去无回后,很容易变成挪用资金犯罪。

  2、企业财务管理上有盲区。公司业务员到业务单位结货款,大多是现金结算,很少通过银行交易,有的存入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业务员提取后再到公司财务部门结账。这种原始的资金往来方式存在多种弊端,一是容易在路上被盗、丢失,业务员无法说明情况,要自己承担责任;二是给业务员提供了挪用资金的机会与时间,公司无法知道业务款何时结清;三是现金结算方式往往给对方业务单位偷逃国家税款带来便利。如一起案件在案发一年多时间内,企业既未到财务部门去调查情况,财务部门在开出增值税发票以后也没有及时向业务员催要货款,更没有主动地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企业负责人。

  3、没有严把用人关。企业在驻外机构的用人上,只考虑业务能力而忽视员工的思想品德,很大部分都是亲戚朋友推荐介绍,而企业的负责人对该人知之甚少。对重要、敏感工作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没有进行一定时期的考察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

  为此,经侦部门向温州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发出预警信息,并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严把进人关,慎用任人权,确保所任之人素质良好,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一定时期的考察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观。

  其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起多层次的、多渠道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网络,使处于违纪和一般违法阶段的一些职员不致于跌入犯罪的深渊。

  最后,要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预防机制,对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考查,对单位会计、出纳、营销人员等要害岗位要实行轮换制,要与业务往来单位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核对业务发生额、往来余额。涂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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