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父亲三次强暴女儿 法庭上辩称是乱伦非强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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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3:5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陈聪艺) 昨天,禽兽父亲在法庭上又编出一套观点:我和女儿发生性关系,这是乱伦,算不上强奸。 安徽灵璧县农民刘某某三次强暴女儿一案(本报11月15日报道),昨天上午在思明区法院不公开开庭。据说,刘某某曾经要求妻子帮他聘请个辩护律师,其妻深恶其行为,断然拒绝。
记者庭后采访时获悉,刘某某在庭上振振有词,说他为女儿购买了一部手机,借机诱惑年仅15岁、年幼无知的女儿,女儿也因此自愿与父亲三次发生性关系,这只能算是乱伦,不能算强奸。在现行中国法律中,乱伦属“法无规定不为罪”。刘某某认为,自己在伦理道德上是“丧尽天良,有罪”,但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思明区检察院提出,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36条第一款“强奸、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刘某某有前科(曾两次犯盗窃罪),强奸自己女儿,社会影响极恶劣,认罪态度又不好,因此还应该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