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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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3:5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逼还金项链,把人绑了还敲诈了2.8万元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陈悌)把人押到酒店看管起来,讨7000元的金项链,却敲诈了2.8万元,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亦或是敲诈勒索罪? 据被告人刘用善说,施×旺和女朋友借宿他处时,拿走他的一条价值7000元的金项
3月30日晚上10时左右,刘用善找来朋友俞育强和阿豹(在逃)派出的5名小弟,在厦门文园路一酒吧门口,把担保人施×营强拽上阿豹开来的面包车上,开到福清融武酒店,看管起来。刘用善等人拳打脚踢,逼施×营交出3万元来。而且,刘用善还掏出施的200元买了张电话卡,让施×营打电话联系家人汇款。 法庭上,刘用善又提出说,当时他们从施×营身上搜出四五十枚摇头丸,还有K粉、冰毒,以此相要挟,逼施×营写下一纸协议书,称自愿承担金项链赔偿款以及一切费用计2.8万元。但是,施×营到底有没有携毒,目前未查实。 当晚12时,刘用善等人就拿到了2.8万元,刘留下8000元,剩余2万元给阿豹,作为“酬劳”。一个小时后,阿豹将施×营放归。 案发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刘用善退出1.2万元,俞育强也帮他掏了8000元还给施×营。 刘用善、俞育强到底构成什么罪,在法律界引发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刘用善、俞育强为索讨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两被告的律师辩解说,刘用善等人以施×营携毒相要挟,敲诈勒索2.8万元,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昨日,思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刘用善、俞育强以欠债为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而其勒索的钱款已经远远高于债务,已经构成了绑架罪。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和绑架三罪的处刑差异较大,尤其是绑架罪起刑点在10年徒刑以上。究竟本案构成何罪,尚待法院来定夺。(来源:厦门晚报) | |||||||||